第二十一條 對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災、水災、山體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災害源,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范措施。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地方人民政府對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災害源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基本職責的規定。
一、本條是針對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確立的一項工作職責。確立這一工作職責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災、水災、山體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災害源在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給人民生命和財產造成巨大損失。由于次生災害源的種類多、范圍廣,僅僅依靠少數單位和公民個人無法有效地防止次生災害源在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的產生,所以,對各種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災害源所采取的防范措施應當是人民政府的基本職責。
地震次生災害是指以地震為起因而導致的其它災害,也就是說地震災害及其次生災害是從因果關系上界定的。地震次生災害的種類很多,常見的除了條文中列出的外,還可列舉出毒氣泄漏與擴散、爆炸、泥石流和海嘯等。
地震引起的次生災害對人類生命財產和社會經濟損失有時也是十分嚴重的,甚至有時因次生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會超過結構物破壞造成的損失。由于次生災害的種類多,范圍廣,僅僅依靠少數單位和公民個人無法有效地防止次生災害源在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的產生。因此,對各種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災害源采取的防范措施,應當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基本職責。在各種次生災害中,經常發生的是火災。大地震發生時,往往隨著結構物倒塌使火源失控而導致起火,同時由于供水系統可能遭到破壞,消防系統受損,多處起火,加之社會秩序混亂等原因,地震次生火災不易得到有效控制,往往釀成大災。國內外大地震發生的次生火災的例子很多,如1923年9月1日日本關東大地震,在死亡的10萬人中,因建筑物倒塌壓死的不過數千人,其余大部分死于次生火災,在毀壞的57萬棟房屋中,燒毀的約達45萬棟。近些年在國內外發生的破壞性地震的次生火災也不乏其例。在可能造成的嚴重損失的次生災害中還有水災。地震有時可造成水壩、河堤毀壞決口,或因滑坡崩塌造成河道淤塞,水位上漲而引起地震水災。據史書記載,1786年6月1日我國四川康定南發生7.5級地震,大渡河兩岸山崩引起河流塞流,斷流10日后,河道突然潰決,高數十丈的洪水洶涌而下,淹沒民眾十余萬人。地震引起的次生災害還有放射性污染,毒氣泄漏等,因地震引起貯存放射性物質的裝置破壞,或使貯存有毒有害物質的容器或管道破壞,致使放射性物質、毒氣、毒液等溢出,造成災害。地震災害還可能引發社會性災害,其中瘟疫與饑荒較為常見。當然,這類社會性災害的嚴重程度,與當時的社會與經濟發達程度密切相關。自有文字記載以來,由于地震而死亡最多的應屬1556年我國陜西的華縣8級大地震,共死亡約83萬人,但實際上其中70多萬人死于其后的瘟疫和饑荒。
三、為了有效地防范地震次生災害,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和當地群眾對易于發生地震次生災害的災害源進行認真地調查,收集、整理這些災害源的位置,所屬單位,可能產生次生災害的原因,成災規模及災害源的現狀、隱患等基礎資料,登記造冊,有的可繪制成分布圖;要評估次生災害源在地震時可能突發和蔓延的危害性。其危害性一般可分為四級:1.只危及本體;2.危及所在地;3.波及鄰區;4.蔓延大片。要特別重視評估“波及鄰區”和“蔓延大片”等嚴重次生災害的危險性。對于已經搞清的次生災害源,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認真負責,責令次生災害源所在單位制定并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范措施,要針對次生災害源的具體特征,采取不同的有效措施。對于那些易發生火災的老舊民房,應結合城市規劃實施,逐步予以改造。要制定并落實城市消防規劃,做好地震消防應急預案的編制,對于地震后發生的次生火災的撲救,應有相應的應急措施,并且在消防設施、消防車輛和警力配備等諸方面都能適應地震發生后特殊情況下的次生火災撲救的需要;對于易發生地震水災的江河堤壩,特別是有可能直接危及城鎮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水庫、江河堤壩,應進行抗震鑒定與震害預測,結合防震減災規劃的制定和落實,采取抗震加固措施,防止地震時決堤潰壩,或由于滑坡、泥石流造成的河道淤塞等;對于生產、貯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質的工礦企業、科研或醫療單位,對于油庫、貯油(氣)罐、高爐、風爐、輸油輸氣管線等易于發生次生災害的設施,都要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和應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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