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
【釋義】 本條是關于防震減災工作方針的規定。
一、工作方針即為某一領域中在一定時期內指導各項工作的總原則,也是制定各項具體政策必須體現的指導思想。
本條確立了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在依法履行防震減災工作職責時應當遵循的總的原則。這一總的原則是在總結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在進行防震減災各項工作經驗和教訓基礎上產生的,是對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從事防震減災工作宏觀性的要求,防震減災法將這一總的原則確立為防震減災工作的方針。作為防震減災的工作方針,它要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在從事防震減災工作時應當抓住工作中心和核心環節。本條確立的以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防震減災工作方針,既突出了預防工作是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從事防震減災工作所必須關注的工作重點,同時又強調了防御與救助兩個方面的工作必須相互結合,才能收到減輕地震災害的效果。
二、新中國建立以來,國家對地震工作給予了極大的重視和支持,隨著國家的建設和社會的進步,地震工作也獲得了不斷的壯大和發展。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對地震工作的要求也不同,地震工作為適應國家的需要也不斷地調整其工作內容和重點。根據不同歷史時期國家不同的戰略方針,階段性地調整地震工作的方針,體現了我國地震工作的沿革和發展狀況,防震減災的提法正表明了我國地震工作進入了全面發展的新階段。
“以預防為主”的思想,是1966年邢臺地震后首先由周恩來總理倡導的。根據周總理當時的多次講話和指示中所強調的基本點,1972年正式歸納成“在黨的一元化領導下,以預防為主,專群結合,土洋結合,大打人民戰爭”的地震工作方針。1975年海城地震后,又作了一些修改,強調要“依靠廣大群眾做好預測預防工作”。實踐表明,盡管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上述方針不盡完善,但這個方針的基本精神是正確的,“以預防為主”的核心思想,一直指引著我國地震工作健康地發展。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了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隨后,1982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提出了“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科技戰略方針,這就成為地震部門重新確定地震工作方針的基本出 發點。
在總結海城地震、唐山地震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我國的地震工作方針調整為“以預防為主,專群結合,多路探索,加強地震預報和工程地震的研究,推進地震科學技術現代化,不斷提高監測預報水平,減輕地震災害,發揮地震科學在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中的作用。”
三、1987年12月,聯合國第42屆大會第二委員會審議通過了由87個會員國提交的關于《減輕自然災害十年》提案(169號決議),決定20世紀最后十年為“國際減輕自然災害十年”(International Decade for Natural Disaster Reduction,簡稱 IDNDR),旨在通過一致的國際行動以減輕由于諸如地震等自然災害和其他自然因素引起的災害對各國、尤其是對發展中國家所造成的生命危險和財產損失,以及由此產生的社會經濟停頓等問題,號召所有國家政府積極參與此項計劃,并建立相應的國家委員會,以領導和協調開展減輕自然災害的活動。
我國政府一貫重視減輕自然災害,特別是對地震這類突發性災害尤為關注。唐山大地震的教訓表明,一次大地震的發生可以造成巨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要做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必須堅決地貫徹以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認真做好震前的防御工作。但地震是一種自然現象,人類還不可能控制地震,地震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做好震前防御工作的同時,還必須實施有效的救助。震后救災與重建是防震減災的四個環節之一,這表明,救災活動對于減少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國內外的實踐表明,救災是各國政府在災害管理方面的基本責任,救災的組織和實施不僅是政府效率的反映,也是政府形象的體現。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國政府一向重視和關心災后的救助工作,不僅迅速、有效地組織災區的自我救助,也及時、有序地組織全社會的救助。歷次地震的救災實踐表明,救助工作不僅對挽救災區人員傷亡、減少財產損失有著重要作用,而且對災區生活的恢復和安定以及對災區的社會恢復與重建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在預防為主的思想指導下,強調了防御與救助相結合。
防震減災工作方針的制定,首先必須著眼于災害,其次,這個工作方針必須覆蓋災害的全過程。所以,進入90年代,我國的防震減災工作方針調整為: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
四、不同歷史時期,地震工作方針的表述有所不同,但以預防為主的核心思想卻從未改變。這一方面表明,對于各種災害,預防為主是普遍適用的,更重要的是,這一指導思想表明了社會主義國家對廣大人民群眾的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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