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應當執行國家賦予的防震減災任務。
【釋義】 本條是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震減災活動法律義務的規定。
一、防震減災活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人民生命免遭損害,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個人財產免遭損失,這就決定了參加防震減災活動應當成為全社會的共同義務。本條就是以法律的規定明確了參加防震減災活動是全社會(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事實上,防震減災活動既包括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法履行自身職責的從事防震減災工作的行為,也包括社會組織和公民依法參與防震減災活動的行為,是政府管理行為與社會公眾參與行為的兩個方面的結合。本條第一款確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參與防震減災活動的法律義務。這里,任何單位既包括依法承擔防震減災工作職責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也包括依法不承擔防震減災工作職責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個人既包括依法承擔防震減災工作職責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的工作人員,也包括不以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作為自己職責的所有公民。本條第2款是對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參加防震減災活動法律義務的規定,此項法律義務由于不同于負有專門職責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所從事的防震減災工作行為,所以,防震減災法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必須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法律義務作為社會公眾具有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法律義務的特例加以規定,既是對以往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在防震減災活動中所發揮的作用的充分肯定,同時,也是防震減災法對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在防震減災活動中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的明確要求。
二、防震減災法是國家以法律形式規定了人們在防震減災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使防震減災活動中的一些重要社會關系具有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而發展有利于防震減災的社會關系,促進防震減災的社會秩序。在法律上,義務與權利相對,是指依法應盡的責任。當然,義務也可理解為在道義上應盡的責任。防震減災活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人民生命免遭損害,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個人財產免遭損失,這種性質使防震減災活動必然成為全社會的共同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防震減災活動中都享有一定的權利,當然,任何單位和個人也都有參與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任何單位,意即廣泛地包含各種社會組織,不論是國家行政機關,還是各種企業單位、事業單位,以及各類社會團體,概無例外,都必須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都必須依法盡責;任何個人,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也同樣必須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依法承擔應盡的責任。法律上的義務不同于道義上的義務,法律的強制性是其重要特點。不論是單位還是個人未按法律規定盡到自自己的義務,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于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國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國防法中對我國武裝力量的性質和任務作了明確規定,根據其性質和任務,它無疑是地震應急搶險和救災中的主要力量。歷次地震的實踐已充分表明,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以地震為命令,行動迅速、有效,在人員搶救和財產保衛方面,起著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作用,他們用生命和血汗譜寫了一曲又一曲英雄的凱歌,和災區人民建立了濃厚的魚水般情誼。這是我國社會主義的特色之一,這充分表現了我國武裝力量屬于人民的特有的本質屬性。國防法對全國武裝力量的組成也作了明確規定,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所以,防震減災法中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應當執行國家賦予的防震減災任務,這包括在防震減災的各個環節中。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應當執行國家賦予的各項任務,這也是做好防震減災工作的重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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