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在震后救災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服從指揮,自覺維護社會秩序。
【釋義】 本條是關于任何單位和公民個人在震后救災中基本法律義務的規定。
一、參加震后救災活動是任何單位和公民個人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律義務,本條對于任何單位和公民個人參加震后救災活動的法律義務的內容予以具體明確,其基本的法律義務是必須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服從指揮,自覺維護社會秩序。
二、在震后救災中,國家對單位和個人的基本要求就是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服從統一指揮,自覺維護社會秩序。要求遵守社會公德,就是應遵守的公共生活的基本道德,即公共道德。如遵守公共秩序、講文明禮貌、講公共衛生、救死扶傷、尊老愛幼、互相尊重,等等。我國憲法規定“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為現階段我國社會主義的公德。遵守社會公德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三、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是對單位和個人的組織紀律要求,主要是指:(1)實行各級人民政府統一指揮原則。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地震救災工作實行集中領導。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國務院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加強抗震救災工作的組織領導。(2)統一指揮下的部門負責原則。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辦事機構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同級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辦事機構的工作;各級政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直接或間接地對地震災區開展緊急支援行動,同時作好本部門的應急救災工作。(3)指揮機構辦事機構服從同級政府指揮,下級指揮機構服從上級政府和上級指揮機構。
民主集中制是保持各項搶險救災工作高效、安全進行的紀律保證。在搶險救災的特殊環境下,尤其強調集中性,強調服從命令聽指揮。如果沒有堅強有力的統一指揮、處于極端民主的混亂狀態,就無法形成統一的意志和整體配合一致的行動,延誤或干擾救災工作順利進行。通過廣泛的宣傳教育,號召人們自覺維護有利于地震災區恢復和穩定的各種公共秩序。如恢復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自覺維護、遵守社會秩序是一種社會公德,如果違反了,就將受到輿論的譴責,甚至受到法律的處罰或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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