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國家對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管理。
全國地震監測臺網,由國家地震監測基本臺網、省級地震監測臺網和市、縣地震監測臺網組成,其建設所需投資,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承擔。
為本單位服務的地震監測臺網,由有關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指導。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與管理原則的規定。
一、本條明確了建設和管理地震監測臺網的基本法律原則。即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必須實行統一規劃原則,地震監測臺網的管理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原則。本條規定了全國地震監測臺網包括三個層次的地震監測臺網,即國家地震監測臺網、省級地震監測臺網和市、縣地震監測臺網,上述三個層次的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其建設所需資金,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原則,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承擔。而為本單位服務的地震監測臺網則由有關單位投資建設。鑒于地震監測臺網的管理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原則,為本單位服務的地震監測臺網的管理由投資建設地震監測臺網的有關單位負責,但是必須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指導。
二、建設地震監測臺網是發展地震科學最基礎的一項工作。專業地震觀測臺依據其不同的監測功能,可分為地震臺與前兆觀測臺,而前兆觀測臺依據其觀測的物理量又可分為形變臺、地磁臺、地電臺等。地震臺根據臺站設置的地震儀的放大倍數高低又可分為微震臺、強震臺等,而對承擔有世界資料中心交換資料的臺站,在要求上又比一般臺站要高,在管理上就有所不同。由于我國幅員遼闊,省級地震監測臺網和市、縣地震臺網既構成了區域性地震臺網,又是全國地震監測臺網的一部分,從而提高了對國內地震監測預報能力。基于上述實際情況,為了能有效、合理地發揮各類臺網的作用,本條規定了“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
三、全國地震監測臺網由國家地震監測基本臺網、省級地震監測臺網和市、縣地震監測臺網組成。
1.國家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開始于50年代,國家為了迅速發展地震科學事業,在1957年先后建立了昆明、成都、蘭州、南京、上海佘山、拉薩、廣州、北京等8個基本地震臺,1958年又新建了長春、西安、包頭及武漢基本臺。這些臺網的建成,大大提高了中國的地震觀測水平,促進了中國地震科研事業的發展。1966年邢臺地震后,為適應進一步開展地震預報的需要,提高地震的監測能力,又在烏魯木齊、喀什等13個城市地區增建了基本臺,并且裝備了先進的地震儀器和各種前兆觀測儀器。1971年國家地震局成立后,這些臺成為局屬全國性地震監測基本臺,也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的中心臺,成為地球物理和地震預報綜合觀測臺站,其中相當一部分還擔負著國際資料交換和技術合作的任務。
2.省級地震監測臺網形成于1966年邢臺地震后,隨著中國大陸地區地震活動高潮的到來,全國各省區地震部門先后組建,隨后各省區域內地震臺網也在全國各地普遍建立。到1976年底,我國大陸地區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建立了區域地震臺網,使地區性地震監測能力大大提高。
3.市、縣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和發展是由當地的地震災害和社會生活、生產建設等多種因素決定的。一種是(地)市、縣地震部門由純管理的職能部門發展到設有專業觀測臺站的業務實體的過程中建的臺站;一種是在人口稠密、經濟發達,且有發生地震危險可能性而國家又來不及建設臺站的地區,地方政府為了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自己興建的臺站,還有一種是由(地)市、縣級管理的水動態、水化學觀測網和動物行為異常觀測網點,主要用于捕捉臨震信息。
根據幾十年來臺站建設的實況,本條規定上述臺站的建設投資,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承擔。也就是誰建設的臺站,臺站的人、財、物就歸誰管理。為此,原則上中央管理的臺站,其建設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管理的臺站,其建設由地方財政承擔。當然,有的由中央建設的臺站,因為地處邊遠或其它原因,委托地方管理;或者中央管理的臺站,由于地方總體建設規劃的需要等原因愿意承擔部分財政的,也可由雙方商定確定由誰管理。
四、為了保障電力樞紐、鐵路干線、大水壩、大油田、大礦山的安全和有利于生產,我國水利、電力、鐵道、石油、煤炭等部門建設有自己的企業臺站。這些臺站完全是歸屬于本企業,是為本單位服務的地震監測臺網。但是,由于地震臺站有很強的專業性,如何確定本單位建立地震臺站的目的和要求,以及如何實現本單位建立地震臺站的目的和要求,在臺網布局上,儀器選型上,以及觀測資料的使用和處理上,都需要地震專業隊伍的參與,又考慮到臺站的功能與上述的臺站是相同的,為了使臺站發揮更大的價值,實現資料共享和互補,所以,為本單位服務的地震監測臺網,建設單位應當在臺站的選址、儀器的標準化及資料的分析、處理的規范化等方面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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