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國家對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發布。
任何單位或者從事地震工作的專業人員關于短期地震預測或者臨震預測的意見,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不得擅自向社會擴散。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地震預報發布制度、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的程序以及處理地震預測意見的程序的規定。
一、本條共分三款:第一款明確了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根據該款的規定,地震預報由國家專門的部門或者機構統一發布,無權發布地震預報的部門或者機構不得發布地震預報。第二款規定,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在統一發布過程中必須按照嚴格的法定程序進行,不按照防震減災法所規定的發布地震預報的程序發布地震預報的,屬于違法行為。第三款是對處理地震預測意見法律程序的規定,也就是說,任何單位或者從事地震工作的專業人員關于地震預測或者臨震預測的意見,不得擅自向社會擴散,必須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法處理,任何單位或者從事地震工作的專業人員不按照上述程序隨意向社會擴散地震預測意見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二、地震預報有廣泛的社會影響,所以怎樣發布,既是一個科學問題,也是一個很復雜的社會問題。一方面,必須根據地震預報研究的現狀和預報的主要依據,對預報可能獲得成功的程度作出估計;另一方面,又必須根據預報地區的人口、經濟、環境條件等具體情況對地震預報意見發布與否,以及怎樣發布,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和效果作出估計。
地震預報仍是當今世界上的科學難題。經過幾十年的探索與實踐,人們發現地震預報要比很多科學家以往設想的困難得多。因此,某些單位或個人根據一些局部的現象,瞎子摸象式的向社會發布地震預報,只會使社會引起混亂。例如,1978年2月7日,曾有兩位僑居美國的墨西哥人致墨西哥政府,預報“1978年4月23日在瓦哈卡州將發生地震”。該州的地方報紙在未弄清消息可靠性的情況下,就紛紛刊登這一消息,于是使該州居民陷入極大不安與慌亂之中。后來并未發生地震,虛驚一場。類似事件在我國也曾多次發生。自60年代以來,社會上有的單位或學者,利用所從事的專業,試圖與地震的發生之間建立某種因果關系,地震部門的有些研究人員由于缺乏依法發布地震預報的觀念,又對自己研究的成果過于自信,他們擅自向有關部門、有關社區散布地震預報意見,使一系列傳言不脛而走,造成了不良的后果。
地震預報的實施,必須有組織、程序、法律等方面的保障。地震預報本身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政府、科學工作者、社會公眾都直接地與之有著密切的聯系,在實施地震預報中各自均承擔著特定的職責,唯有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有可能實現地震預報的社會效益。例如,1975年2月4日遼寧海城7.3級地震,在地震前半年,該地區被地震部門劃為地震危險區之一,并加強了監視。臨震前,地震部門提出了較明確的意見,當地政府根據意見果斷地部署應急防震措施。社會各界群眾相應地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使這次發生在人口密集經濟發達地區的強烈地震的損失大大減少。有關方面估計,避免了約10萬人的死亡和幾十億元人民幣的經濟損失。
上述表明,地震預報發布是一項涉及人民生命財產與社會安定的十分嚴肅的大事,而地震預報是否能取得防震減災的實效,在一定程度上又取決于地震預報管理水平的高低。為此,早在70年代國家地震局就制定了發布地震預報的暫行規定,并于1977年8月2日經國務院批轉并施行。1988年又修改為《發布地震預報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并于1988年8月9日以國家地震局局長令發布實施。該規定建立了國家對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布的制度。本法對此再次進行了原則的規定,強調地震預報必須統一發布,以避免多渠道發布地震預報給社會造成混亂和不良后果,同時,也可提高地震預報的實用性,更好地起到防震減災的作用。
三、地震預報在實際工作中通常按預報的時間尺度分為長期、中期、短期、臨震四種。其時間尺度的劃分,大致分別為十年尺度,一二年尺度,一二個月尺度和幾天之內。這種分類是必要的,因為每類預報的價值和影響是各不相同的。長期、中期預報通常不會引起社會很大的反響,因為,它不會使公眾產生緊迫感。長期、中期預報的目的是為國家規劃和建設提供依據,為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危險區作出防震減災工作部署。短期或臨震預報的發布,離地震發生的時間只有數天到一、兩個月。這類預報一旦發布,將對預報區所在地的政府和公眾帶來很大的影響。因為預報成功將可以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大大地減少經濟損失;而如果出現虛報,若處理不當也將會造成生產的下降,甚至引起社會混亂。也就是說短期或臨震預報的后果對社會具有嚴重的利害關系,而不象長期、中期預報對人們的近期生活無大的影響。地震短期預報或臨震預報后果的這種利害關系,使得確定地震預報意見是一件十分嚴謹的事情。因此,本條第二款專門設定“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發布”。就是為加強對短期和臨震預報的管理。國務院規定的發布地震預報的程序,包含了地震預報意見的提出、地震預報意見的審定與地震預報的發布。地震預報意見的提出是一個科學問題,其科學行為是根據地震學和地球物理學前兆現象的確認和評定作出的,而地震預報的發布則是政策性問題,其行政行為的作出,不但要根據地震預報研究的現狀和預報的主要依據,同時還要考慮到預報地區人口、經濟、社會環境等具體情況。
四、單位或者從事地震工作的專業人員的預測意見是地震預報提出的一種方式,它是科學行為。要使其科學行為變成行政行為,必須按一定的程序。為此,本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從事地震工作的專業人員關于短期地震預測或者臨震預測的意見,“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也就是說需要由政府地震職能部門組織專家對“該預測意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科學評審,決定是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在整個過程中,任何單位或者從事地震工作的專業人員不得擅自向社會擴散其預測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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