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
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救災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釋義】 本條是關于依法保護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不受非法截留、挪用的規定。
一、為了保證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不受非法截留、挪用,本條通過兩種法律規范來保護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不被非法截留、挪用。一是本條確立了禁止性法律規范,該禁止性法律規范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所以,對于任何單位和公民個人而言,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是一項法定的禁止性義務,違反了該項義務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對于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來說,如果非法截留、挪用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挪用國家特定款物罪;對于一般公民而言,如果非法截留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則根據其犯罪行為的性質,分別構成不同的犯罪行為。二是為了保證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不受非法截留、挪用,本條還通過確立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工作職責的方式來防止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被非法截留、挪用。本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救災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依據上述規定,加強對地震救災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是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義不容辭的一項工作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對于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的合法使用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二、我國憲法、法律規定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救災資金和物資的分配上,必須服從統一指揮、統一調配,保證分配計劃落實到位,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憑借職權擅自更改救災錢、物的分配方案和數額,應當作到分配方案公開、分配結果公開,必要時還應向境內外捐贈組織和個人反饋捐贈錢、物的使用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將地震救災的資金和物資截留、挪用,歸個人使用或轉作他用,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是犯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利,“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三、審計是獨立于被審計單位的機構和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檢查、評價、公證的一種監督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除本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審計機關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監督是國家的重要財政、財務監督制度,為嚴肅財經紀律、提高救災資金和物資的使用效益,加強宏觀控制和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將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的使用情況納入審計監督計劃,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綜合審計監督。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3年實施)
2012-12-28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15-03-15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1998)
1998-12-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的決定
2003-04-26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4修正)
2004-08-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2005-10-27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的決定
2006-06-29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防止關停企業和停建緩建工程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決議
1981-03-0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廣東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所屬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的決議
1981-11-26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失效]
1998-04-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澳門市政機構問題的決定
1999-08-29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2006-08-27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
2017-02-07旅行社條例
2009-02-20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
2014-02-2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0-09-16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2010-07-0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統籌推進新一輪“菜籃子”工程建設的意見
2010-03-09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國家行政學院工作的若干意見
2010-01-1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強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
2008-06-1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2008-05-3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8-04-29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保總局等部門關于加強重點湖泊水環境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
2008-01-12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2007-07-2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少數民族事業“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2007-02-27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
2007-02-24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推進企業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批復
2007-02-1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修正)
1953-01-02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班級以下復員建設軍人就業后的工資問題的通知
1957-07-29國務院關于公布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的通知
196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