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國家依法保護典型地震遺址、遺跡。
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保護,應當列入地震災區的重建規劃。
【釋義】 本條是關于依法保護地震遺址、遺跡的規定。
一、典型的地震遺址、遺跡對于地震災害預防和防震減災的宣傳、教育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防震減災法通過三個方面的規定以使典型的地震遺址、遺跡依法受到保護。一是本條第一款正面明確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典型地震遺址、遺跡;二是在第四十三條中規定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都有不得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法律義務,對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行為給予相應的法律制裁;三是本條第二款規定制定地震災區的重建規劃時應當將典型地震遺址、遺跡列入地震災區的重建規劃。
二、“典型地震遺址、遺跡”提指經專家論證建議需要列入重建計劃的,經政府批準的,對防震減災事業有保護價值的、有特殊性的、有紀念意義和示范意義的地震遺址、遺跡。主要是:具有抗震研究價值的,包括完好、震損或震毀的典型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遺址;具有地震科學研究價值的重要地震地質、地形、地貌變動的遺跡。典型的地震遺址、遺跡,無論對當代還是后代的防震減災事業,都有重要的研究價值和借鑒意義。典型地震遺址、遺跡屬于國家永久性保護的重要歷史文化遺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的義務。
三、確定典型地震遺址、遺跡,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1.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可向地震災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保護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建議。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將意見集中后,進行專家論證,將論證結果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
2017-12-27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
2015-04-2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03-16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的審議程序和表決辦法
1990-03-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成立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籌備組的決定
1997-05-0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誘殺裝置和其他裝置的修正議定書”》的決定
2002-04-28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02修正)
2002-04-28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2002-06-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2005)
2005-08-28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1970-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1993-07-02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于鹵水是礦產資源的答復
1992-07-1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
1999-01-1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2005-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2016修訂)
2016-02-06快遞暫行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9修正)
2019-03-02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植物檢疫條例(2017修正)
2017-10-1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8)
2018-09-18國務院關于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
2015-08-18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2014-07-24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1990-03-12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1年)
2011-07-19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2013-08-1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2007-04-22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