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震活動趨勢,提出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制定短期與臨震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提高地震監測預報能力。
【釋義】 本條是關于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權限、依據、方式以及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基本職責的規定。
一、本條分兩款規定。第一款規定了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權限、依據、方式。根據第一款的規定,國家的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確定權限是國務院,也就是說,只有國務院才有權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其他任何國家機關或者機構都無權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法律依據是地震活動趨勢,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具體方式是,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震活動趨勢,提出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意見,然后報國務院批準。也就是說,國務院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是通過批準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所提出的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意見的法律形式實現的。第二款規定了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基本職責。這些基本職責對于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來說是必須要履行的,這也是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重要法律意義所在。這些職責中的法律要求是以法律義務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即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制定短期與臨震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提高地震監測預報能力。第二款所確立的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基本職責,并不意味著非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就可以不承擔一定的職責。根據防震減災法第六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都有職責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二、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是指未來十年尺度內,存在發生破壞性地震危險或者受破壞性地震影響,可能造成嚴重的地震災害損失的城市和地區。1996年國務院國辦發(1996)2號文批準確定了我國21個重點監視防御區和13個重點城市,作為近十年內開展地震監測和綜合防御的重點區。
自70年代初期開始,我國建立起年度全國地震會商會制度。根據地震活動性異常,中期前兆異常的時空分布,以及地震活動性的大區域動態變化,圈定若干個未來一年或稍長時間內的全國地震重點危險區。這些重點危險區,一方面作為進一步加強監視、開展震情跟蹤、抓好短臨預報的基本背景和重點目標;另一方面,也為國家有關部門及有關省、市作為協調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加強重點防御工作部署的依據。
多年實踐表明,地震重點危險區和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之間有著明顯的差別。地震重點危險區大多集中在西部地區。而造成地震損失和潛在震害卻主要在大中城市集中、人口稠密的東部地區,尤其是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因此在確定防震減災的重點目標時必須兼顧震情和災情。此外,根據年度震情動態由年度會商會確定的危險區常不可避免地帶有年度變動的特點,這將給各級政府和社會公眾需要相對穩定和連續性的地震綜合防御工作部署帶來困難。因此,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中國地震局開始建立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制度,這既符合加強重點兼顧一般的總的工作原則,更重要的是符合我國的國情。我國國土廣闊,地震的分布范圍又很廣泛,國家財力有限,在廣闊的國土上普遍進行防御有一定難度,而劃定重點地區重點防御能夠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確定重點監視防御區不僅具有必要性,也有其現實性。
三、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現行作法,分為國家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省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前者為全國范圍所確定的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工作起指導作用。省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首先包括屬于本省的國家級重點監視防御區,并對其進行微觀細化研究;同時根據本省地震形勢、社會經濟發展、人口分布等情況確定省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國家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省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提出,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調整,分別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顧名思義,它比一般的非重點地區要有所加強,并且應該在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地震災害預防工作、地震應急工作以及震后救災與重建工作等方面都有所加強。不論對哪一方面工作的加強,都需要有個過程。所謂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是十年尺度的,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所確定的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十年不變,這樣使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加強工作能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并把提高本地區的綜合防御能力和本地區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結合起來。
四、本條第二款關于應當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的規定,是在第十二條所確定的應當開展地震監測預報的工作基礎上對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特殊要求。
1.制定短期與臨震預報方案。由于地震是一種很復雜的自然現象,現有的研究表明,不同地區、不同的地震類型、不同時期發生的地震,其顯示的異常種類、形態、幅度、異常出現的遲早、分布范圍的大小等均可能有很大的差別。所以各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所在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該地區的歷史地震背景、當前的地震活動特征和具體的監測條件,制定相應的短期與臨震預報方案。通俗地說,就是“對癥下藥”。方案通常包括:該地區的監測臺網和監測能力的分析,該地區中強以上地震的短期和臨震異常特征的鑒別;短期和臨震預報警戒指標的確定;短期和臨震跟蹤的工作程序等內容。
2.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震情跟蹤會商制度是漸進式預報思路在進入短臨階段后的進一步細化。它是在當前地震預報水平還比較低的狀況下服務于社會,為防震減災做出貢獻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它的主要目的是對已確定的近期地震危險區的各項指標進行全面的連續跟蹤,隨時吸收外界的新信息,不斷修正所預測的地震發生地點、時間、震級,以提高預測的信度值,為最終做出科學決策服務。
3.提高地震監測預報能力。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確定后,有關的地震工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盡快提高地震監測預報的能力,如對原有的地震監測臺網進行改造和優化;保證重點區內地震前兆觀測臺網達到規定的密度;進行數據信息傳輸處理系統的現代化建設與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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