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醫藥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傷員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震后救災中基本職責的規定。
一、本條規定了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震后救災過程中在醫療、衛生等方面應當承擔的基本法律職責。根據本條規定,在震后救災過程中,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責任組織衛生、醫藥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傷員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二、醫療救護是搶救生命的又一關鍵;衛生防疫是災民健康安全的必要保障。組織衛生、醫藥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地震災區的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等工作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責。衛生、醫療、醫藥、防疫等部門和單位都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做好傷員的醫療搶救工作。如醫院、防疫站、礦山救護、核工業醫學防護、急救中心、醫學院校、醫藥研究機構、護校、殘疾人康復中心、療養院、鄉鎮街道、部門的醫療保健院、所,有關??漆t院和醫藥企事業單位以及有設置臨時病房條件的單位等。
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等工作的主要內容是衛生部門根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急救隊伍,建立災區臨時醫療站;醫藥部門及時提供救災所需的藥品、器械;組織從現場救護到后方醫院治療的連續運轉保障系統;組織現場醫療的綜合技術保障系統,做好傷員急救、分檢(檢傷分類)、中轉、后送或收容治療工作。衛生防疫單位對災區飲用水源和食品及時進行檢驗消毒和疫情監測,防止和控制流行病、傳染病的暴發和流行。
三、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工作是一項任務急、涉及面廣的工作,所以,本條規定,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等工作必須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大災之后應防大疫,大震后的大疫在世界范圍內屢有發生。在我國歷史上也不乏其例。比如,我國1556年陜西關中大地震,據記載死亡80余萬人,其中大部分是由于震后的疫病而導致死亡的。1976年唐山大地震后,雖然災區環境受到極大破壞和污染,食品、水源等衛生條件也遭到嚴重破壞。但由于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視,衛生、醫藥部門做了大量而有效的工作,在開展醫療救護工作的同時,還開展了卓有成效的衛生防疫工作,控制了疫病的流行和蔓延,確保了災區人民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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