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的統一調配和管理,在編制流域和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供水計劃時,必須考慮整個流域和區域植被保護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導致植被破壞和土地沙化。該規劃和計劃經批準后,必須嚴格實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節約用水,發展節水型農牧業和其他產業。
【釋義】本條是關于加強水資源的管理和利用,防止土地沙化的規定。
一、科學研究表明,水資源利用不合理是造成土地沙化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現為:一是大水漫灌,既造成水資源浪費,又使土地鹽漬化。據甘、寧、青、新四省(區)統計,已有1574萬公頃土地鹽漬化。二是上游大規模開墾,過量用水,修建水利工程攔蓄淡水,造成下游水量減少,河水斷流,植被死亡。內蒙古西部的額濟納旗綠洲,歷史上曾享有“居延大糧倉”的盛名,由于20世紀60年代以來河西走廊大量使用黑河上游水資源,進入綠洲的水量由9億立方米減少到3億立方米,致使綠洲內天然林大面積枯死,35萬公頃土地沙化、鹽漬化。在新疆,塔里木河上游、中游不斷開墾超量用水,致使下游水量驟減,約270公里河道完全斷流,500多公里季節性斷流,境內35.3萬公頃胡楊林枯死,6.67萬公頃草場退化,1.67萬公頃農田棄耕,5萬多人面臨搬遷危險。三是過度開采地下水,導致地下水位下降,造成植被衰退,甚至枯死。甘肅民勤縣由于過度開采地下水,造成綠洲70%以上的天然植被已經衰退,2.9萬公頃沙棗林、梭梭林枯死,土地沙化嚴重。為改變這些現象,法律在這兩款中規定了一系列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的調配、管理和利用制度,同時也規定了具體方法措施,以便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執行。
二、我國是一個水資源貧乏的國家,水資源總量約2.8萬億立方米,人均占有量約2200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同時,我國水資源的分布又是不平衡的,沙化土地所在地區更是水資源極度緊缺的地區。因此,厲行節水,發展節水型農牧業和其他產業,是沙化土地所在地區惟一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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