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從事破壞植被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從事破壞植被活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是依據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是指按照規劃在規劃期內不具備治理條件的以及因保護生態的需要不宜開發利用的連片沙化土地。一般來說,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所在的地區常年干旱少雨,年降水量大大小于蒸發量,這些地區多為戈壁、荒漠、沙漠、固定半固定沙丘和流動沙丘,是土地沙化非常嚴重的地區,生態環境極其惡劣,生態平衡非常脆弱。根據實際情況,這些地區短期內不具備治理條件,更不適合開發利用。為了不使這些地區的生態環境繼續惡化,防止其沙化趨勢加重,因此本法規定設立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其功能就是保持區內現狀,遏制土地沙化加重的趨勢,保證保護區范圍內的生態環境及自然資源不再遭到破壞。
二、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一切破壞植被的活動。這一款對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內的植被保護作了明確規定,即凡是破壞植被的活動不論其采用直接或者間接的手段,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也不論造成危害的大小,都是被禁止的。這里所說的“破壞植被的活動”是指采伐、毀壞樹木,砍挖灌木、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放牧以及其他對植被造成破壞的活動。由于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內的生態平衡非常脆弱,植被一旦被破壞就很難再恢復。因此,有效地對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進行管理和保護,防止封禁保護區內的植被遭到破壞,對防沙治沙工作有著重要作用。因此,本法對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植被保護工作專門設立了這一條規定。
三、根據本條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違法應當符合下列兩個要件,一是當事人破壞植被的行為應當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發生。不在這個范圍內的破壞植被活動不適用本條規定。根據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范圍由全國防沙治沙規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沙治沙規劃確定。二是當事人采取了破壞植被的活動。同時滿足這兩個要件就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是指因實施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而引起的,由行政機關依法給予制裁的,并且是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責任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本條是對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處罰,是指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其他組織對犯有一般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追究的行政責任。刑事法律責任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犯罪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刑事責任是一種最嚴厲的法律責任。
?。ㄒ唬┍緱l規定的行政處罰有三種形式:一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二是可以并處罰款,三是沒收違法所得。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即依照本法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并確認違法行為人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從事破壞植被的活動后,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
2.罰款,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從事破壞植被活動的違法行為人作出前述處罰決定的同時,可以作出并處強制交納一定數量的貨幣的行政處罰的決定。是否并處罰款,由林業、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案件的情節決定。為了達到對違法者的教育、懲戒作用或者違法行為具體情節較為嚴重,可以作出并處罰款的決定。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決定。
3.沒收違法所得,即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規定,將違法行為人通過破壞封禁保護區范圍內的植被所獲得的金錢收入和其他財務強制無償收歸國有。該處罰的相對人,是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破壞植被過程中,取得違法所得的當事人。對沒有違法所得的,不適用該處罰措施。
(二)刑事責任。
本條所稱構成犯罪,主要是指當事人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實施破壞植被的活動不僅違反了本條規定,還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當事人構成犯罪的條件,必須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的,對其應當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依據這一條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應當注意以下兩點:一是要弄清楚哪些屬于“珍貴樹木”。目前,根據森林法規定的“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名錄”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制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其中一級珍貴樹種37種,二級珍貴樹種132種;二是要注意掌握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行為的特征。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未按規定程序申請辦理采伐(集)證,而采伐或毀壞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樹木的行為。行為人實施了上述行為,造成了破壞后果,即構成了刑事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樹木,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一條中,違法行為人只有盜伐樹木的數量較大才能構成犯罪,對于盜伐樹木的數量不足以按照犯罪界定的,只能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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