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大社區綜合服務中心設立和運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動大社區綜合服務中心設立和運行,創新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機制,加快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城鄉融合發展,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社區綜合服務中心是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設立,經市人大常委會授權,不列入行政機構序列,具有機關法人資格的法定機構,承擔城鄉基層公共服務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
第三條 大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經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授權或者委托,負責黨群、社會治理、政務、健康、文化、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共法律、教育科普等方面的基層服務及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權調整大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的公共服務范圍和公共事務管理職責,實行動態清單式管理。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確定大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的數量,劃定服務和管理區域,可以根據城鄉社區治理的實際需要適時調整。
第六條 大社區綜合服務中心按照“精簡、高效、靈活”原則,自主設置內設機構。
第七條 大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的人員經費及日常運作經費由市、區財政予以保障。
第八條 大社區綜合服務中心按照公開、公平、擇優原則招聘人員,建立與績效目標相適應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九條 大社區綜合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嚴格的信息公開和財務管理制度,依法公開重大事項,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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