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08年10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廣東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提高專職消防隊滅火救援和火災預防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公安消防隊以外,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建的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組建的專職消防隊。
第三條 專職消防隊由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消防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需要組建。下列地區、單位應當組建專職消防隊:
(一)地區生產總值一億元以上、居住人口五萬人以上的鄉(鎮);
(二)地區生產總值一億元以上、居住人口五萬人以上且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街道辦事處;
(三)核電廠、大型發電廠、大型港口、民用機場;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四)當地人民政府認為應當組建專職消防隊的其他單位。
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區、科技園區、商貿區,前款規定以外的鄉(鎮)、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等可以單獨或者聯合組建專職消防隊。
第四條 專職消防隊的主要職責是:
(一)政府專職消防隊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轄區消防宣傳培訓、防火巡查和滅火救援;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負責本單位消防宣傳培訓、防火巡查和滅火救援。
(二)參加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搶險救援工作,積極搶救被困人員,排除險情。
(三)接受轄區公安消防機構的調度指揮,參與其他地區、單位的滅火救援。
第五條 專職消防隊的定員、營房建設、器材裝備配備參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中普通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具體標準由省公安廳另行制定。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按照建設規模可以分為支隊、大隊、中隊三級。設置兩個以上專職消防中隊或者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可以 成立專職消防大隊;設置五個以上專職消防中隊或者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成立專職消防支隊。專職消防支隊、大隊下屬的專職消防隊稱為專職消防中隊。
第七條 專職消防隊的設立或者撤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報省公安消防機構批準。
第八條 專職消防隊由組建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負責管理。
第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本單位負責,為專職消防隊的基礎建設、營房建設、裝備建設、業務建設和日常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專職消防隊的業務實施工作指導。專職消防隊在公安消防機構指導下開展業務工作。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由本級人民政府招聘,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由企業事業單位招聘,并報當地縣級消防機構備案。
專職消防隊員實行勞動合同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熱愛消防工作;
(二)身體健康,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實行隊長負責制。隊長(支隊長、副支隊長、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由本級人民政府、本單位任命,報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隊長應當經過省級公安消防機構培訓,專職消防隊員應當經過地級以上市公安消防機構培訓。
第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員執行任務時應當統一佩戴明顯的標志,穿戴專職消防隊員制式服裝。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實行準軍事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學習、訓練、工作、執勤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實行晝夜執勤、請假銷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按照規定對消防器材裝備進行維護保養,保持人員裝備隨時處于良好的應急狀態。執勤消防器材裝備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第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建立健全訓練檢查考核制度,積極開展技術、戰術、體能訓練。
第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開展遵紀守法教育,增強隊員法紀觀念,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消防隊規章制度,聽從命令,服從管理。
第二十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積極開展消防宣傳培訓工作,利用各種途徑宣傳消防常識和法律法規,培訓義務消防隊員和職工群眾,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對轄區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巡查,督促有關單位消除火災隱患。經督促仍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消防機構。
第二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在滅火救援時,應當貫徹救人優先的原則,迅速出動,及時救人和疏散物資,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報告,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災害事故原因調查與統計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接到公安消防機構的滅火救援指令后,應當迅速出動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指揮。
第二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用于滅火救援的消防車免繳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消防車(艇)納入特種車(艇)管理范圍,按照特種車輛(艇)辦理牌照,可以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
第二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為撲救轄區外火災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損壞的消防器材裝備費用,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核準,由火災責任單位負責補償;撲救 居民火災所消耗的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償;撲救參加保險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火災所消耗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保險公司償付的施救費中予 以補償。
第二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隊員的工資應當不低于本地區事業單位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享受事業單位職工的福利待遇;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應當不低于本單位一線生產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享受生產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按規定為專職消防隊員辦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并為專職消防隊員購買必要的商業保險。
第二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員參照公安消防隊隊員休假制度,每年應當安排二十天的假期,休假期間享受在崗各種福利待遇。
第三十條 專職消防隊員在業務訓練、滅火救援以及執勤中受傷、致殘、死亡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勞動保險或者傷亡撫恤規定辦理;符合《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按照規定手續申報革命烈士。
第三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在不影響執勤和業務訓練的前提下,有計劃地開展其他職業技能培訓,為隊員離隊再就業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員在滅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當地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組建專職消防隊,致使發生火災后得不到有效撲救,造成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
(二)專職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后出動遲緩,造成較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三)專職消防隊不接受公安消防機構滅火救援調度指揮的。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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