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煤炭資源,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使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長治久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煤炭非法開采是指未經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煤炭資源的行為。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煤炭非法開采提供支持和便利,主要包括:所在地村、組或村民不得為其提供辦礦場所;所在地鄉(鎮、街道)不得以任何名義與其簽訂試采或開采合同;爆炸物品供應單位或使用單位不得向其提供爆炸物品;供電、轉供電單位和用電戶不得為其提供電力。
第四條 打擊煤炭非法開采必須堅持“準確、及時、徹底”的原則。“準確”即查處打擊要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處罰得當:“及時”即做到早發現、早打擊、早處理,使經濟損失降到最低,工作壓力減小:“徹底”即嚴格按照“不留人員、不留設備、不留建筑物、毀閉井筒”的要求,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取締一起,不留“死角”和“盲區”。
第五條 打擊煤炭非法開采的工作主體在鄉(鎮、街道),鄉(鎮、街道)長(主任)為煤炭“打非”第一責任人。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對煤炭“打非”工作常抓不懈,搞好工作宣傳,完善和落實動態巡查制度、集中打擊制度,按照任務到礦、責任到人、分片負責的要求,建立煤炭打非工作長效機制。煤炭打非重點礦區所在地的縣、鄉兩級政府,要成立煤炭打非辦(聯合整治辦),組建煤炭打非專業隊,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集中整治行動,確保開采秩序平穩。
第六條 各部門要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國土資源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大執法監察、宣傳教育和案件查處的力度,對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進行鑒定,對涉嫌非法采礦和破壞性采礦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決不姑息遷就;安監部門要將煤炭非法開采以非法生產行為論處,依照《礦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予以查處;電力部門得到政府通知后,在公安、安監等部門的配合下負責切斷非法井的供電電源,拆除供電線路和設備,對供電、轉供電的單位或個人依照《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予以處罰;公安部門負責清理和收繳非法煤井的火工器材,維護整治現場秩序,對供應、販賣、轉借爆炸物品的單位或個人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件》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堅決防止煤炭非法開采行為的反彈,對煤炭非法開采容易出現死灰復燃的地區實施重點監控。鄉(鎮、街道)要組織專人在礦區進行不間斷巡查,發現非法開采,立即予以打擊取締,及時報告縣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縣級政府每月至少一次組織國土資源(地礦)、安監(煤炭)、公安等部門深入礦區進行排查,發現一起,打擊一起,將排查整治情況上報市政府,并抄送市直相關部門;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安監局、市公安局等部門每季度開展二次工作督查,發現問題,即時向當地鄉(鎮、街道)政府反饋,同時填發《打擊煤炭非法開采督辦通知書》,限期組織打擊,并將工作督查情況以書面材料向市政府匯報。
第八條 紀檢監察部門對煤炭打非工作進行執法監察。嚴格按照贛府廳發[2003]24號文件要求:“凡縣(市、區)發現兩處、鄉(鎮、街道)發現一處非法生產或屬‘四個一律關閉’應關未關的煤礦,對縣(市、區)、鄉政府主要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對非法采礦失察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對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參與辦礦或充當非法采礦“保護傘”,對非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有案不查和查處不力的,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對煤炭非法生產實行舉報制度。凡舉報非法采礦,參與、縱容、包庇非法采礦,為非法采礦提供爆炸物品、電力等便利或對非法煤窯收費的,有關部門必須在三日內組織人員現場依法查處。舉報電話:3274852(市監察局)、3239475(市國土資源局)、3590900(市安監局)、3292086(市公安局)、3597000(宜春供電公司)。
第十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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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吉超律師(18646396912),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執業律師,黑龍江大學畢業,碩士研究生,訴訟法學專業。 具有良好的正規法學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通曉國家現行重要法律、法規。自擔任執業律師以來承辦過大量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長期奮斗在法律實踐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反對脫離實踐而空談理論;具有十分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和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實踐經驗;深得當事人一致好評。諳熟國家立法和法學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實踐的最新動態。 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書,不唯錢;不做高高在上的學者,也不做挑詞架訟的訟棍;堅持維護當事人利益至上,維護公平與正義至上,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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