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國家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實行統一規劃制度。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確需調整或者修改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釋義】本條是關于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實行統一規劃制度和規劃編制的要求、審批權限、修改程序的規定。
一、1998年長江、嫩江流域發生特大洪水災害后,國家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給予了高度重視,黨和國家領導人多次提出要加強對草原的保護和建設。胡錦濤總書記在2003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加強草原生態保護與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溫家寶總理指出:“目前草原生態環境惡化的問題非常突出,加快治理已刻不容緩”,朱镕基同志在2000年5月初考察河北和內蒙古時指出:“過度放牧是造成草原退化沙化的一個重要原因,要立即采取措施加強草原的保護和建設。要建立草原監理制度”。近年來,農業部相繼編制了《全國草原生態保護建設規劃》、《長江、黃河中上游草地生態建設規劃》和《南方草山草坡開發五年規劃》等單項規劃,一些地方也編制了相關規劃,為近年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初步的基礎。但是,由于這些規劃都是針對性很強的專項的建設工程規劃,而非草原資源保護建設利用的總體規劃,缺乏整體性、全面性和長期性,對全國草原資源的保護、建設、利用的宏觀指導作用非常有限。為了有效地對草原加強保護。加快建設、合理利用,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實行統一規劃制度是非常必要的。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是國家的統一規劃,它是一種法定的制度,具有以國家法律為保證的權威性、嚴肅性,規范地制定,有相對的穩定性,以法律為后盾保證其實施。也可以說,這是草原規劃作為國家一項制度的重要特點和所具有的權威地位。
二、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是指在一定時期和一定地域范圍內,根據草原現狀以及國家或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工作在空間上、時間上所作的統籌安排,是對草原資源的總體利用規劃。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在草原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是草原工作應當遵循的首要原則。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是為加強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工作而制定的總體部署,是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重要依據,一般應當包括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工作的戰略目標、戰略重點、戰略步驟以及具體措施。草原的保護、建設、利用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不同地區、不同部門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的要求不同,出發點不同,工作中有時會出現某些交叉或不一致,如果各自為政必然造成人力、財力、物力上的浪費和損失,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因此草原的保護、建設、利用工作必須在統一規劃的基礎上進行,即從事草原保護、建設、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照統一的規劃實施,以實現相互協調,相互銜接。
三、全國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編制由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由于該規劃屬于國家制定的具有長期指導作用的自然資源總體規劃,需要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涉及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相關部門,所以應由作為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農業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本級相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按照當地生態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這些地方規劃在編制過程中必須依照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的原則。上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確定全國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工作的主要任務與總體目標,是下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編制依據;下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是落實上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具體體現.其規定的內容應更加具體和易于操作。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需要,及時編制本級規劃,如上級規劃下發后,與本級已編制的規劃主要內容有較大差異,下級規劃則應該及時修改,以確保與上級規劃的原則和精神相統一。
五、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是經過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具有高度的權威性和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原則上講,該規劃一經批準,就具有長期指導作用,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調整或者變更。但是,由于草原資源是一種動態資源,是可更新資源,一定條件下,其質量和數量都會發生某些變化,需要對其保護、建設、利用的方式和范圍作調整,才符合科學的發展觀,才符合實際。為了嚴防隨意調整或者修改規劃,保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如果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或草原資源情況變化確實需要調整或者修改規劃的,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經過原批準機關批準。也就是說,調整或修改全國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須經國務院批準,修改省、市、縣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調整和修改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是為適應新形勢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工作的新要求而進行的修改,也必須進行科學論證,堅持規劃編制的基本原則,對個別內容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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