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考核結果作為對法官獎懲、培訓、免職、辭退以及調整等級和工資的依據。
【釋義】 本條是關于法官考核結果的等次及考核作用的規定。
本條是原《法官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內容,未作修改。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年度考核結果的規定。
根據本款的規定,法官的考核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種等次,與公務員考核結果中關于等次的規定是一致的。這三個等次的考核結果,是按照法官考核的原則和具體的考核程序,根據對法官考核的條件,最終確定的對法官個人的一個總的評價,是考核結果的具體體現。
“優秀”,主要是指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正確貫徹黨的方針、路線、政策,在審判工作實績、思想品德、法學理論水平和工作作風等方面都表現出色,成績顯著的。因為在實際評定優秀時,大多有人數的限制,因而被評定為“優秀”的,應當是在一定范圍的法官中表現突出的法官。
“稱職”,主要是指法官能夠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地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或者比較熟悉審判業務,在思想道德、工作態度、理論水平等方面能達到任職的要求,能夠完成或者比較好地完成審判工作任務。
“不稱職”,主要是指法官的政治、業務素質比較差,在審判工作實績、思想品德、工作態度和工作作風等方面都達不到任職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說,達不到該職位的要求,如作為庭長不稱職,作為審判員不稱職等。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考核結果的重要作用的規定。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考核結果作為對法官獎懲、培訓、免職、辭退以及調整等級和工資的依據,這樣規定,有利于將法官考核與對法官的管理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既強調了考核的重要作用,又防止了考核與管理脫節,以免形成走過場的情況出現。考核結果作為對法官獎懲的依據,是指根據法官考核的結果,人民法院采取相應的獎勵或者懲罰措施,以激勵在審判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法官,懲罰不稱職的法官,從而達到考核的目的。將考核結果作為培訓、免職、辭退以及調整等級和工資的依據,主要是指對經考核評定為不稱職的法官,根據其具體情況,采取培訓、免職、辭退等處置措施;對于經考核評定為稱職的法官,按照規定晉升法官等級、調整工資級別;對于經考核評定為優秀的,可以在規定的幅度內提前晉升法官等級、調升工資級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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