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
【釋義】 本條是關于法官不得兼任特定職務的規定。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要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以及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為了保證法官更好的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本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兩個方面:一是我國《憲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作了相應規定。同時,《律師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也規定:“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因此,法官法、檢察官法也應當作出相應的規定。二是考慮到法官主要是履行審判職責,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都有可能成為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律師更是經常參與各類訴訟活動,如果法官可以兼任上述單位的職務或者兼任執業律師,不僅在時間精力上不允許,而且可能對法官依法審判案件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造成司法不公正的情況,對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也是一種危害。因此,有必要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上述職務。
根據本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這里所說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以及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這里所說的“行政機關”,包括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的各有關部門。“檢察機關”,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里所說的“企業”,包括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如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也包括各種類型的企業,如公司企業、合伙制企業、個人投資企業等。“事業單位”,包括社會團體、文化衛生機構等。這里所說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上述有關職務,法官都不得兼任。也就是說,一個人不能既是法官,又同時擔任任何上述有關職務。對于已經擔任上述有關職務的人員,如果要任命其為法官,則該人員必須向有關單位辭去有關職務;如果一名法官要擔任上述有關職務,則該法官應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辭職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免除其職務,其中要擔任律師的,還必須受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限制。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10-28全國人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任命的名單(2010年2月26日)
2010-02-2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2009年)
2009-12-26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06-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如何適用固體廢物跨省轉移行政許可辦理時限的答復
2007-05-21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議案辦法
2007-03-0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90修訂)
1990-04-0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修正)
1998-11-0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2001修正)
2001-02-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六附加議定書》的決定
2003-06-28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1970-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970-01-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于民商事司法協助和仲裁合作的協定》的決定
1994-03-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1988-04-1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
1991-03-02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1993-07-02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1996-07-05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具體產生辦法
1999-04-10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999-08-3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2001-03-28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失效)
2001-12-17實驗動物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2020修訂)
2020-03-2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
2019-04-16殘疾人教育條例(2017修訂)
2017-02-01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10-07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2018修正)
2018-09-18科學數據管理辦法
2018-04-02直銷管理條例
2005-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