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提高法官的素質,加強對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釋義】 本條是關于法官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
法官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從五個方面來理解:
1.提高法官的素質
國家權力按照權能可以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在我國,按照一般通常的理解,司法權又可分為審判權和檢察權。根據憲法和法律,我國人民法院的職責是,依法審理刑事案件,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無罪的人不受追究;依法審理民事糾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審理行政案件,監督和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法處理國家賠償案件,監督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權力。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由法官具體承擔的,因此,法官的素質高低直接影響到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質量,關系到法律能否得以正確貫徹實施,從而決定了社會公正能否實現。法官的素質可以分為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兩個方面。良好的政治素質是法官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依法行使職權,秉公辦案的重要保障。沒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就很難防止法官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很難防止司法腐敗。良好的業務素質是法官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的基本前提。缺乏良好的業務素質,就無法保證審判活動的質量,無法保證司法公正。改革開放以來,為了適應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需要,國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采取了多種措施,從各方面保障法官素質的提高,人民法院在提高法官素質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經過多年的努力,法官隊伍在整體上的政治、業務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也必須看到,我國法制建設的歷史不長,各項工作的基礎比較薄弱,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需要的法官隊伍將是一項長期的任務。特別是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國策的確立,對法官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提高法官素質的問題更為突出。提高法官的素質,首先要從人員的選拔上入手,把好進人關,這就必須建立嚴格的錄用制度,同時還要有科學的管理制度和合理的淘汰機制。要保證這些制度得以切實的貫徹執行,就必須通過立法,將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法官法規定了法官的條件和任免程序,法官的考核、培訓,法官的辭職辭退等制度,這些規定是提高法官隊伍素質的重要法律保障。
2.加強對法官的管理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人員,為了保證國家審判權的正確行使,必須加強對法官的管理,并且要制度化、法律化。法官法明確規定了法官的義務,要求法官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秉公辦案,清正廉明,接受監督;法官法明確規定了法官的任免程序和條件;法官法明確規定了法官的培訓、考核和獎懲制度;法官法還明確規定了法官的任職回避、工資福利、辭職辭退等制度 。法官法的這些規定確立了較為完備的法官管理制度,使得對法官的各項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是加強對法官管理的重要法律保障。1995年法官法曾在第一條中規定加強對法官的科學管理,這次修改法官法將科學管理改為管理,這并不是否定對法官進行科學管理的重要性。審判活動自身特有的規律性決定了法官的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因此,法官的管理必須反映其本身的工作性質和特點,實行科學管理。但是,科學管理只是在加強對法官的管理中需要注意的一個方面,它并不能包括法官管理的所有內容。這次將科學管理改為管理,其涵蓋的面更廣泛了。
3.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包括三層含義。
首先,我國的審判權屬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機關不得行使,這是由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
其次,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里的干涉是指非法干預和干擾,而不能將其與合法的監督相混淆。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受其監督;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人民法院執行國家法律的情況有監督的權力;人民群眾和其他社會組織,對人民法院的工作也有監督權、批評建議權。
最后,人民法院必須依法行使審判權。獨立性并非任意性,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與案件相關的實體法以及相應的程序法的規定進行。
4.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
法官是人民法院審判權的具體行使者,為法官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審判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是法官正確、及時履行職責的前提,也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前提。因此,制定法官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法官有條件依法履行職責。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還意味著要加強對法官的依法監督和管理,保證法官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法辦案,也不得懈怠法定職責,玩忽職守、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
5.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就是將法律適用于社會生活,以懲罰犯罪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過程。我國正致力于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法治國家中,司法權具有最終性,司法活動是解決社會糾紛的最后程序,也是社會公正的最終保障。司法權的最終性決定了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公正的司法可以及時有效的化解糾紛,排遣社會矛盾,從而維護社會穩定和發展。司法不公甚至于司法腐敗不僅不能維護社會穩定,而且會造成矛盾激化,影響人民群眾對國家政權的信任和支持,后果非常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保障司法公正也必須從各方面入手,采取綜合性措施。而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公正廉潔的法官隊伍無疑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因此,法官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以法律手段來規范法官的選任、管理、獎懲等活動。提高法官素質,加強對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歸根結底一句話,就是要實現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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