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局)、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局,各直屬單位:
國務院已于 2002 年 3 月 19 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49 號公布了《地質資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 2002 年 7 月 1 日實施。 為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了更好地讓社會各界了解地質資料管理改革的精神和新的地質資料管理制度,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要把《條例》作為 “ 四五 ” 普法的重要內容,列入今年 12.4“ 全國法制宣傳日 ” 的活動之中,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廣泛的宣傳和業務培訓。通過宣傳培訓,使地質資料管理人員和各有關單位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掌握地質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技術要求,為《條例》的貫徹實施打下扎實的基礎。
二、加大力度,清理欠交的地質資料。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要負責組織在 2002 年底前完成本省(區、市)欠交地質資料的清查工作。欠交地質資料的清查采取各有關單位自查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查相結合的辦法進行,清查工作的具體安排由部另行下文部署。
欠交的地質資料可以按《地質資料電子文件匯交格式要求》(試行)(國土資發 [2002]93 號)的規定制作成電子文件后匯交,并應在 2003 年底前補交完畢。對拒不補交的單位,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要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在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原始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細目作出具體規定前,原始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繼續由現保管單位保管。原始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清理工作,另行安排。
三、已匯交和補交了的地質資料按照《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給予保護: 1996 年新《礦產資源法》實施以來形成的與探礦權、采礦權有關的地質資料,適用《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其他地質資料適用《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保護期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計算,延期補交的地質資料,其保護期限要扣除延期部分的時間。
國家出資形成的公益性地質資料,按國土資發 [2000]178 號《公益性地質資料提供利用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全國地質資料館和各省(區、市)地質資料館提供全社會利用。
四、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領導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工作計劃,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必要的保障,并采取有力措施切實解決本地區地質資料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各省(區、市) 國土資源廳(局)地質資料館的設置必須符合《條例》的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 [1999]37 號)的精神。 2002 年底前資料館設置不能按上述要求到位的,有關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要向部說明原因并提出具體的到位時間表。部將在 2003 年底對各省(區、市)《地質資料管理條例》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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