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促進法》)經九屆全國人大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03年1月1日起實施。這是國家制定的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第一部專門法律。法律的公布實施,必將對我國各種所有制中小企業的創立與發展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為切實做好《中小企業促進法》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大學習宣傳《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力度
《中小企業促進法》是我國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門法律,對涉及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支持、創業扶持、技術創新、市場開拓和社會服務等方面內容做出了具體規定,內容豐富,針對性強,為各地區、各部門制定中小企業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具有長期指導意義。
學習、宣傳、貫徹《中小企業促進法》是當前推動中小企業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各地經貿委要把這項工作作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行動,要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法律的精神實質,提高對推動中小企業健康發展重要意義的認識,切實加強和改進中小企業工作,依法行政,依法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廣大中小企業要遵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自覺維護合法權益,依法經營,增強自我發展能力;各類社會服務機構要樹立服務意識,改善對中小企業的服務,提高服務質量。
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新聞媒體,采取座談會、討論會、培訓班、專題講座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中小企業促進法》的意義和作用,使廣大中小企業和社會各界熟悉和了解法律的內容,增強法制觀念,提高法律意識,自覺做到學法、懂法、守法,為法律的順利實施創造條件。
二、結合地方實際,重點抓好的幾項工作
(一)清理和完善中小企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措施。各地經貿委要依據法律中關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區中小企業的情況,制定有關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加強對本地區中小企業的調查研究,結合中小企業實際,研究提出《中小企業促進法》實施辦法的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時,要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抓緊對本地區現行有關中小企業地方性法規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凡有悖于《中小企業促進法》的,應盡快提請地方人大和有關部門廢止或修訂。
要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關于“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提供財政支持”的規定,結合地方財政預算和工作實際,加強與本地財政部門的工作協調與配合,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穩定可靠的資金支持。
(二)進一步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各地應依據法律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規定,推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工作,為中小企業的融資創造條件。尚未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地區,要盡快組織建立,開展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已經建立的地區,要進一步落實對擔保機構的相關政策,加強指導,強化管理,規范經營,逐步擴大擔保業務;加快建立省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分散和化解擔保風險創造條件。同時,依據法律關于“國家鼓勵各種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和“國家鼓勵中小企業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的規定,積極推動商業性擔保機構和互助性擔保機構的建立。
(三)加快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依據法律關于“國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的規定,逐步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征集與評價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在總結中小企業社會化信用體系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針對當前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過程中急需解決的突出問題,結合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以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生產、依法納稅為重點,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和信用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引導企業依法建立科學的內部管理制度,自覺遵守市場競爭規則,依法履行義務,維護自身權益。
(四)繼續推動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結合中小企業需求和服務機構發展情況,制定培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的方案;充分利用社會服務資源,積極鼓勵和引導各類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總結服務體系試點經驗,研究提出推動各類服務機構規范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對本地區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研究和指導,加強服務機構的能力建設。同時,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建立信息平臺,推進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
(五)積極做好中小企業創業、創新和市場開拓工作。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簡化中小企業設立登記手續,落實國家有關鼓勵創業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創造條件,支持社會各類人員創辦中小企業,特別是支持科技型、勞動密集型和服務型等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積極推進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加快企業結構調整步伐;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以材料供應、生產、銷售、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等為重點,建立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的協作配套關系;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依據法律規定,在政府采購中優先安排向中小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產品出口,推進境內外中小企業間的投資、交流與合作,開拓國際市場。
(六)積極營造中小企業發展的經營環境。認真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關于“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務”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及時制止和糾正對中小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侵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配合地方人大做好法律實施后的執法檢查工作,保證法律各項規定的貫徹實施。加強對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其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為中小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
三、加強領導和協調,確保工作有序推進
積極推動和組織《中小企業促進法》的貫徹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各級經貿委的重要職責,各地區經貿委要切實履行好職責,加強對法律貫徹實施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充分發揮各部門的作用,搞好部門間的協調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推進中小企業工作。尚未建立健全中小企業工作機構的地區,要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盡快明確中小企業的管理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指導和服務。
為進一步組織和動員各方面力量,統一部署中小企業的各項工作,2002年底或2003年初,國家經貿委將召開《中小企業促進法》貫徹實施工作會議暨全國中小企業工作會議。各地要在貫徹實施《中小企業促進法》工作中,及時了解情況,總結和培育典型,加強信息交流,為召開全國會議做好準備。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00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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