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業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于一九五一年三月七日公布在案。茲為便于執行起見,特對規定中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希各級勞動行政機構遵照執行。
一、規定中所稱“在冊人員”,包括企業方面所雇用并編入職工名冊或發給工單的長期工作、季節工作、臨時工作的人員。但此種臨時工作人員,系指補充定員的不足,而且其工作性質與企業直接生產有關的臨時工人。如因臨時修繕房屋或搬運原料物料等所雇用的工人,不包括于在冊人員之內。至于實際是長期工而仍稱臨時工的工資,則應包括在工資總額之內。
二、各企業的附屬機構(如醫院、托兒所、職工子弟學校及廠外運輸單位等)的工作人員,應列為在冊人員,所得工資亦應包括在工資總額之內。
三、在冊人員中的消防警衛人員,系指企業單位自己組織的消防警衛人員,其他如公安機關或消防機關派駐該企業內,而編制仍屬消防或公安機關之消防警衛人員及鐵道系統的公安部隊,均不應列為在冊人員。
四、輔助工資中所稱“除前項所列計時獎勵以外之各種有關提高生產的獎金”,系指經常性的獎金,如保證質量、降低成本、完成或超額完成生產計劃等獎金。至于非經常性的獎金,如勞動競賽獎金、模范獎金等以及其他由廠長基金項下開支的獎金,則不包括于工資總額之內。
五、輔助工資中“用其他形式支付的工資”一點,應按工會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將伙食計算在工資總額之內。至于年終雙薪、年終獎金等,因系類似福利待遇性質的變相工資,故不包括于工資總額之內。
六、輔助工資亦應包括各種公假工資及國家法令規定給予個人的假日工資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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