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各礦業權評估機構,儲量評審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 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的有關精神和要求,理順礦業權價款確認(備案)、儲量評審備案權限與礦業權審批管理權限的關系,現將礦業權價款確認(備案)和儲量評審備案權限做如下調整:
一、國土資源部負責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的,礦業權價款確認(備案)和處置工作由部負責,其余由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每季度將價款確認(備案)和處置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報表格式見附件1.
二、國土資源部負責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的,礦產儲量評審備案工作由部負責,其余由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評審機構的評審范圍做相應的調整。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每季度將儲量評審備案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報表格式見附件2.
三、礦山企業上市融資涉及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仍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附件:
1.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礦業權價款評估確認(備案)情況表
2.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情況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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