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關于加強煤炭資源勘查開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34號)的有關內容,做好煤炭企業接續礦區的審定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請條件
申請劃定接續礦區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申請接續礦區是1998年以前經原國家計劃部門、原煤炭工業管理部門批準的該煤炭生產企業的規劃開采區或接續礦區;
(二)為建設大型煤炭生產基地的煤炭企業規劃在5年內進行開發的接續礦區。
二、需提交的申請資料
(一)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前,原國家計委、原煤炭工業部的批準文件;
(二)企業已有礦權基本情況(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三)生產建設及開采能力情況;
(四)企業的發展規劃及設立接續礦區必要性的論證報告;
(五)申請接續礦區的地質勘查報告、相關地質圖件、按部規定應提供的資源儲量登記表以及評審備案(認定、審批、審查)文件;
(六)申請接續礦區中因有他人的探礦權、采礦權而影響礦區總體設計方案的,申請企業應提交聯合、轉讓等解決方案。
三、審查批準
煤炭企業的接續礦區,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申請接續礦區內無相關的礦權,如設有相關礦權,應在扣除已有礦權后,對礦區總體布局、統一規劃無重大影響,或有聯合、轉讓等解決方案;
(二)企業現有生產能力及發展規劃與保有儲量和所申請的接續礦區儲量相適應;
(三)能夠就近利用現有的生產設施;
(四)企業無長期持證不建設、不開采的情況;
(五)企業無因嚴重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正在執行行政處罰的情況。
四、審批程序
接續礦區申請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受理和審批,資料齊全、符合要求的,辦理受理登記。部可以根據需要請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相關內容提出意見;可以根據審查工作中的實際需要,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論證。
五、申請探礦權或劃定礦區范圍
接續礦區的地質勘查工作程度達不到開采設計要求的,礦山企業應在審批時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辦理勘查許可證;地質勘查工作程度達到開采設計要求的,礦山企業應在審批時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辦理劃定礦區范圍手續。
接續礦區申請劃定礦區范圍的保留期,因企業建設需要經批準可延長到五年。
煤炭企業申請的接續礦區經確認后,不得以競爭性方式出讓探礦權或采礦權。接續礦區屬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在申請辦理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時,應依法辦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有關手續。
接續礦區辦理探礦權或劃定礦區范圍手續后,由國土資源部予以公告。
六、時間安排
接續礦區受理時間從本文下發之后起到2004年12月31日止。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接續礦區申請的審查審批工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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