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商請授權我省征收海南省所轄海域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函》(瓊府函〔1998〕45號)收悉。經研究,現復函如下。
1994年2月27日頒布了《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其中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同年,原地礦部印發了《地質礦產部關于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地發〔1994〕99號),明確上述“但書”條款“是僅指《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和1988年12月5日國務院批準,1989年1月1日財政部第1號令發布的《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大陸架及其他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管轄權的海域內依法從事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應當依照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第五條:”原油和天然氣的礦區使用費,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中外合作油、氣田的礦區使用費,由油、氣田的作業者代扣,交由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負責代繳。“
據上述行政法規的規定,中外合作開發海洋石油、天然氣不繳納資源補償費,而要繳納礦區使用費。故國土資源部無權授權你省國土資源環境廳負責征收所轄海域中已由中美合作崖13-1天然氣田資源補償費的要求。
你省函中所提及的“陸地應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81%源于獨立的鐵礦山石碌鐵礦,而石碌鐵礦虧損較大,無力承擔;再就是我省管轄的海洋是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主要來源而未能落實”的情況,不應成為《海南省礦產資源補償費管理辦法》至今尚未出臺的理由,建議早日議定頒行。
對原地礦部下達你省的1998年度征收250萬元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計劃指標,還望落實。石碌鐵礦應執行國務院1994年頒發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繳納資源補償費,因為虧損而繳納困難,可按正常程序申請適當減免,但不能不繳。對其他各類礦山企業,征收部門應努力工作,足額征收,以保障國家財政收入,保障礦產資源有償開發制度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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