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法案件公告辦法
(1998年9月28日國稅發〔1998〕156號文件印發,根據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監督稅務稽查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稅務機關以公告文體或者其他形式將已經生效的稅務違法案件行政處理決定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稅務違法案件一般由省、地、縣三級稽查局或者其主管稅務局在辦公場所設立的專欄內張貼公告;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義的稅務違法案件,可以印發新聞通稿或者召開新聞發布會進行公告。
第三條公告應當實事求是,扼要介紹稅務違法事實,寫明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主要內容及其適用的法律、法規依據,與此不相關聯的其他情節和調查審理過程,不應寫入公告。公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公告字句要通達簡練,正確引用法律、法規規定的稅務違法行為名稱及相關條文,不得以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代替公告。
第五條公告須經發布機關負責人嚴格審批。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七條本辦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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