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管警戒設施規范
第三章 生活區規范
第四章 生產區規范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執行刑罰,加強監管改造場所的規范化建設,切實做好對罪犯的依法管理、嚴格管理、文明管理,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監管改造環境是指監獄、勞改隊、少管所的監管警戒設施、罪犯生活區、生產區和學習場所。
第三條 監管改造環境要規劃合理,確保安全,利于監管,方便生產和生活,做到監院建筑物布局、建造規范合理,監舍、教室、監區環境清潔整齊,車間、場院設置有序。
第二章 監管警戒設施規范第四條 監獄圍墻應高出地面5.5米,勞改隊、少管所圍墻應高出地面4.5—5米。圍墻地基要堅固,厚度不少于0.5米,頂端呈圓型,轉角處呈半圓形,表面平滑無任何可供攀登之處。
第五條 圍墻上應安裝分段報警裝置,并安裝不低于1米的電網。
第六條 圍墻警戒地段內側5米、外側10米內應做到無障礙,無雜物,視野寬闊。重要地段警戒區要設安全防刺網,防止罪犯靠近。地處城市的老監獄圍墻外側達不到這一要求的,也要盡可能設置一定距離的隔離帶。
第七條 崗樓要配備必要的通訊報警裝置,兩崗之間距離應在視線和有效防范距離之內。崗哨樓梯要逐步改為移動式或在崗樓內安裝門鎖。
第八條 監門、圍墻、通道和重點部位必須執行嚴格的崗位責任制,按照一級供電標準照明,必要時還應配備備用發電機組。
第九條 監門分設大、小門,大門通車,小門過人。大門外設橫桿,小門通道設護欄,隨時置于門衛直接觀察之中。
第十條 罪犯監區和生產區之間需穿越監外區域的,應設置專用欄桿或建造專門通道。
第十一條 礦山的地面、井口、井下等罪犯生產勞動區域,應設立、劃定警戒線或其他警戒標志,嚴格規定罪犯從事生產勞動的路線和區域。炸藥、雷管等爆炸物品,要分別專門設庫存放,指定工人保管。
第十二條 運送貨物的機動車輛,經批準后方可進入生產車間或倉庫區,進入監區后,車頭必須朝里;駕駛員離開車輛時,必須撥出點火鑰匙,搖上玻璃,鎖好車門;駛出監區前,必須接受嚴格檢查。
其他任何車輛(含非機動車輛)非經監獄首長批準并經門衛嚴格檢查,不得進入監區。
第十三條 獄內門衛室、值班室、辦公室應設有線或無線通訊、報警及防護裝置。大門門衛室要設堅固的槍柜,統一保管進監區干警的槍支。外役勞動現場要裝備無線電對講機,保證聯絡通暢。
第三章 生活區規范第十四條 監區內要做到場院平整,道路通暢,有活動區、宣傳教育欄(板)、晾曬場;上、下水道設施完好,無污水,無便溺,無臟亂垃圾和雜物。監區地下管道要繪制示意圖,通往獄外的下水道、暖氣管道要加防護設施。
第十五條 罪犯生活區應與生產區分隔封閉,設監舍、教室(或教學樓)、伙房、醫院(或衛生所)、浴室(或沖涼室)、理發室、燒水房、接見室,并分別執行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禁閉室根據需要設在罪犯生活區內、外,使用面積每間不少于3平方米,室內高度不低于3米,窗戶不小于0.8平方米;門、窗、燈要安裝防護裝置;罪犯睡鋪要保證防潮保暖;室內要通風透光,經常消毒;室外要有放風場地。有條件的應安裝電視監控設備。
第十七條 接見室要有前、后門,分別連接監外道路和監區,使罪犯家屬和罪犯各行其道,接見室要有宣傳欄。為適應分級管理的需要,可分別建立從嚴、常規和優惠接見的設施。
第十八條 監舍建設要努力做到堅固、嚴密、莊重、文明、整潔。監舍內設寢室、洗漱室、廁所、儲藏室、醫務室、圖書閱覽室、教育娛樂室等,并分別執行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干部值班室、談話室必須用鐵門與罪犯監舍隔開。監舍門窗、樓房外走廊應安裝防護裝置。監舍、禁閉室的門鎖必須牢固可靠,統一型號,鑰匙由干部直接掌管。
第二十條 監舍要防火、防潮、防漏、防蚊蠅,保證供電、供水、取暖,保證室內通風、透光、無異味。監舍門、窗要定期油漆,墻壁要定期粉刷,內務擺放要整齊劃一,墻壁可張貼有關的規章制度和有教育意義的書畫作品。
第二十一條 教學樓內設教研室、教室和教師備課室,也可設圖書室、閱覽室、展覽室和娛樂活動室以及電化教育室、演播室。教室要求空氣流通,采光好,課桌、座椅、黑板齊全,布置文明、整潔。
第二十二條 伙房要做到管理制度齊全,物資出入庫帳目清楚,按月公布帳目。伙房、庫房、炊具清潔衛生,要有防蠅、蚊、鼠、蟻、蟑螂等設備。冬季要有保溫設備,寒冷地區要設菜窖。刀具要集中嚴格保管。
第二十三條 伙房要分別設立主食灶、副食灶、少數民族灶、病號灶、保健灶,按周公布食譜。
第四章 生產區規范第二十四條 罪犯生產區應遵循文明生產、安全生產和定置管理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罪犯生產區內的干部辦公室,要安裝防護、通訊和報警裝置。要執行罪犯定崗定位和定活動區域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生產區內應當道路通暢,有齊全、完好的防火、防爆、防毒和防暑降溫設備。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要分類隔離存放,加封加鎖,指定干警或工人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工業單位車間設更衣室、工具箱或保管室。所存工具、衣物擺放整齊,定位管理,不得妨礙安全。
第二十八條 工業單位車間設污物箱、衛生箱,隨時清理工業垃圾和各種雜物。
第二十九條 生產設備應合理布局,有完善的安全防護裝置,經常維修保養。
第三十條 車間各種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實行分類編號擺放,做到數目清楚,整齊劃一,井然有序。
第三十一條 農業單位的生產區必須標明警戒線或其他警戒標記,嚴格限定罪犯生產勞動活動區域。
第三十二條 農業單位的庫房、場院要保持整潔,儲藏物擺放整齊,有完好防火、防潮、防鼠、通風設備。劇毒物品倉庫必須堅固、嚴密,指定干警或工人管理。
第五章 附 則第三十三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條件暫不具備的,可以分階段逐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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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吉超律師(18646396912),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執業律師,黑龍江大學畢業,碩士研究生,訴訟法學專業。 具有良好的正規法學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通曉國家現行重要法律、法規。自擔任執業律師以來承辦過大量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長期奮斗在法律實踐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反對脫離實踐而空談理論;具有十分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和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實踐經驗;深得當事人一致好評。諳熟國家立法和法學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實踐的最新動態。 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書,不唯錢;不做高高在上的學者,也不做挑詞架訟的訟棍;堅持維護當事人利益至上,維護公平與正義至上,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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