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深入發展的需要,提供多層次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根據部黨組批準的《關于公證工作改革的意見》,現將設立省、自治區公證處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區設立公證處要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由省、自治區司法廳向司法部報送關于設立省、自治區公證處的申請報告,同時要附下列有關材料:
1.省、自治區編委同意成立省、自治區公證處的正式批復件(復印件);
2.有合格的公證員,并附公證員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學歷、公證專業技術職務、從事公證工作經歷等;
二、根據《關于公證工作改革的意見》提出的省、自治區公證處的業務范圍。請省、自治區司法廳與省、自治區公證處所在市司法局,就公證業務管轄問題,進行充分協商后確定。
三、新成立的省、自治區公證處,應按照改革的精神定為事業單位,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受省、自治區司法廳的宏觀管理與監督。公證處內應建立健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質量管理機制和獎懲機制。努力進行規范化建設。為市、縣公證處樹立榜樣。省、自治區公證處與市、縣公證處沒有隸屬關系。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是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部門,它的工作人員是政府的公務員,不能同公證處的公證員相互兼任,以防削弱公證管理職能。
五、經省、自治區政府批準已經設立的省、自治區公證處,請省、自治區司法廳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要求,向司法部補辦批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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