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取得中國律師資格、持有律師工作執照的內地律師,通過各種渠道前往香港、澳門地區,未經批準擅自以中國律師名義在港澳律師機構或其他非律師機構執業,甚至一些只取得律師資格并無律師工作執照者也以中國律師名義在港澳地區活動。這些活動嚴重違反了關于律師執業的法律、法規和司法部的有關規章,擾亂了律師行業工作秩序,帶來了很不好的影響,必須切實加以糾正。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中國律師資格、持有律師執業證的內地律師經批準在港澳地區執業的,只允許到經司法部批準在港澳地區設立的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分支機構或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內執業,不得受香港、澳門本地律師機構招聘或內地其他部門在港澳設立機構的招聘,以中國律師名義執業,包括提供中國法律咨詢、出具法律文書、受理各種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
二、經批準到港澳地區非內地設立的律師機構實習的內地律師,實習期間,亦不得以中國律師名義承辦法律事務。
三、僅取得中國律師資格,并未獲準持有律師執業證者,不得以中國律師名義在任何律師或非律師機構從事律師工作。
四、從1996年5月1日起,對違反以上規定者,由司法部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律師懲戒委員會分別情況,給予懲戒。為便于掌握情況,嚴明紀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即將設立)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內地律師,一經發現,要及時向司法部和有關地方律師主管部門報告。
請各地接此通知后,盡快將有關精神傳達所屬律師管理部門和律師機構,并采取措施,對有關人員進行教育,并要求所有在外律師必須嚴格遵守本通知的規定。有關情況,請及時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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