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重慶市《關于請求批準設立重慶出口加工區的請示》(渝府文〔2000]28號)及補充報告和海關總署《關于重慶市設立出口加工區的請示》(署稅發〔2001]240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為進一步推動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根據國務院關于設立出口加工區不得搞新的重復建設等基本原則,同意增加在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內設立出口加工區作為第一批試點。
二、該出口加工區的面積要嚴格控制在3平方公里以內,其范圍為:東臨江北區茅溪村、南接渝北區人和鎮、西臨210國道童家院子立交橋和人和鎮、北靠210國道的區域內。
三、要按照優化存量,控制增量,規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針,先把新增加的加工貿易企業引入出口加工區,逐步實現對加工貿易企業的集中規范管理。
四、重慶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海關總署的有關要求,認真組織建立出口加工區的隔離設施和管理機構,對出口加工區進行封閉圍網。待條件具備后,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五、海關總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指導和協調,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監管,促進重慶市加工貿易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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