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條 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本條是關于擅自改變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條是這次修改草原法新增加的條款。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行為規定行政處罰,有利于維護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實施。
二、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實行統一規劃制度。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薄翱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薄敖浥鷾实牟菰Wo、建設、利用規劃確需調整或者修改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边@一條規定確立了我國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的統一規劃制度。根據這一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編制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其中,全國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由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各地方的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經批準的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不得隨意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三、本條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違法行為區分單位和有關責任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責任。這是維護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嚴肅性,維護法律的尊嚴所必需的,貫徹了依法管理草原的原則。
對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單位,本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并確認違法行為人有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行為后,責令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糾正其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在接到限期改正的處罰通知后,應當立即糾正其違法行為。
對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本條還規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處分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也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對象包括單位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這些負有責任的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輕重,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給予其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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