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根據體現國家主權、平穩過渡的原則產生。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負責籌備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根據本決定規定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的具體產生辦法。籌備委員會由內地委員和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的澳門委員組成,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任。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負責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
推選委員會全部由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必須具有廣泛代表性,成員包括澳門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曾在澳門行政、立法、咨詢機構任職并有實際經驗的人士和各階層、界別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
推選委員會由200人組成,其中:
工商、金融界 60人
文化、教育、專業等界 50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50人
原政界人士、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
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40人
四、推選委員會在當地通過協商或協商后提名選舉的方式,產生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任期與正常任期相同。
五、第一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負責籌組。
六、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由23人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產生議員8人,間接選舉產生議員8人,行政長官委任議員7人。原澳門最后一屆立法會的組成如符合本決定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其中由選舉產生的議員如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愿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并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條件者,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即可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如有議員缺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補充。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的任期至2001年10月15日。
七、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負責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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