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增強責任意識,嚴明行政紀律,建設有限政府、責任政府、法制政府、效率政府、廉潔政府,特制定以下禁令:
一、嚴禁違規決策。不準違反規定的程序和權限擅自作出決策。
二、嚴禁有令不行。不準不執行或不正確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三、嚴禁違規用人。不準不按規定的程序、條件和原則錄用工作人員或晉升工作人員職務。
四、嚴禁濫用職權。不準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不準濫用行政強制措施。
五、嚴禁吃拿卡要。不準對服務對象設置障礙,故意刁難,不準接受服務對象的宴請,不準收受財物或授意服務對象捐贈、贊助、購買指定商品、接受特定服務。
六、嚴禁推諉拖拉。不準對承辦的工作相互推諉,拖延不辦、辦而不結、不依法及時處理。
七、嚴禁失職瀆職。不準對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放任不管或包庇袒護。
八、嚴禁知情不報。不準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突發事件、重大事故。
九、嚴禁濫用資金。不準截留、滯留、擠占或者挪用財政專項資金和政府代管資金,不準亂投資、亂發放、亂使用、揮霍浪費。
十、嚴禁規避招標。不準將政府采購和政府投資項目以分拆、隱瞞項目真實性質等方式規避招標。
對違反以上禁令者,情節輕微的,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一律先行停職,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對違反以上禁令者包庇袒護、不予處理的,追究領導的行政責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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