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283 號
《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已經2014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黃奇帆
2014年10月24日
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御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重慶市防震減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根據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下統稱建設工程)場地和場地周圍的地震活動與地震地質環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設防的風險水準,給出與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相應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動參數,供工程設計使用,并給出場地的地震地質災害預測結果。
第三條 一般建設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無需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范圍見附件)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四條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國土房管、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五條 依法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或者項目申請階段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設置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
第六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市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應當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組織實施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規范,確保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質量。
第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后,應當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概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要求;
(二)地震活動環境評價;
(三)地震地質構造評價;
(四)設防烈度或者設計地震動參數;
(五)地震地質災害評價;
(六)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送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審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審定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時,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評審申報表;
(二)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合同原件;
(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第十一條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定,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和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開展技術審查;專家應當按照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規范和其他有關技術規范,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基礎資料、技術途徑和評價結果等進行審查,形成技術審查意見,并對其出具的技術審查意見負責。
第十二條 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不予批準。
依法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其抗震設防要求應當是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第十三條 依法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計;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按照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按照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市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未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日公布的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重慶市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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