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州市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已于2014年1月27日經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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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4年2月24日
蘇州市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發展規劃體系,規范發展規劃編制活動,保障發展規劃實施,發揮發展規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指導和調控作用,根據《江蘇省發展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發展規劃,是指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對一定時期、范圍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謀劃與總體部署。
第三條 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活動,應當堅持遵循規律、統籌兼顧、民主決策、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規劃編制、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市、縣級市(區)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展規劃的協調和管理工作,并依照職責編制和組織實施有關發展規劃。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專項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 發展規劃的體系與內容
第五條 本市發展規劃按照行政層級分為市和縣級市(區)發展規劃;按照對象和功能分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專項發展規劃和市區域發展規劃。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是對本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面部署和總體安排,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一規劃期的發展情況,規劃期的發展環境和條件;
(二)指導思想、發展戰略、發展目標、發展布局和指標體系;
(三)主要任務、發展重點和相關政策;
(四)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所作的年度安排,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計劃目標;
(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其他需要安排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市、縣級市(區)專項發展規劃,是指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展現狀,規劃期的發展環境和條件;
(二)指導思想、發展戰略、發展目標;
(三)主要任務、發展重點和相關政策;
(四)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五)規劃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
專項發展規劃分為重點專項發展規劃和一般專項發展規劃。重點專項規劃的規劃期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一致。
第九條 市區域發展規劃是跨縣級市(區)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展現狀,規劃期的發展環境和條件;
(二)指導思想、戰略定位、發展目標;
(三)主要任務、發展重點、功能區布局和相關政策;
(四)基礎設施、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
(五)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六)規劃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發展規劃的編制與管理
第十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同級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擬訂規劃草案。
專項發展規劃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組織編制;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
市區域發展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以及區域內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擬訂規劃草案。
第十一條 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等各類發展規劃在空間開發和布局方面應當以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本依據。
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專項發展規劃和市區域發展規劃應當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為依據。
第十二條 縣級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約束性指標、主要預期性指標,名稱和統計口徑應當與市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保持一致,指標值相銜接。縣級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可以根據區域發展特點適當增減指標。
第十三條 重點專項發展規劃由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立項目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般專項發展規劃由有關部門向同級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立項建議,經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
專項發展規劃立項后,其編制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發展規劃編制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期準備、擬訂草案、銜接與論證、征求意見、審核與批準和公布等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專項發展規劃草案在銜接過程中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交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專項發展規劃草案擬訂部門在組織論證時應當有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依法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專項規劃草案,編制部門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草案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草案,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重點專項發展規劃草案由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一般專項發展規劃草案由同級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市區域發展規劃草案由市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規劃期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一致的專項發展規劃,應當在規劃期第一年完成編制和報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發展規劃的實施與監督
第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監督發展規劃的實施,協調解決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 發展規劃由編制機關組織實施。
發展規劃實施時,應當制定實施方案或者階段計劃、年度計劃。
專項發展規劃和市區域發展規劃的實施方案或階段計劃、年度計劃應當向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對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對難以完成的指標、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及時向原批準機關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守發展規劃,在制定政策、審批或者核準投資項目、開發利用資源、安排財政支出時,不得違反發展規劃的強制性和約束性規定。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為依據。
第二十二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重點專項發展規劃應當在規劃期第三年進行中期評估,規劃期滿進行總結。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中期評估報告、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報告,應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總結報告應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重點專項規劃的中期評估報告及總結報告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級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發展規劃經批準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或者修訂。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應當編制發展規劃而未編制、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編制發展規劃,或者擅自調整、修訂發展規劃的,由發展規劃批準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發展規劃強制性、約束性規定的,由發展規劃批準機關責令組織實施發展規劃的責任單位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發展規劃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組織編制和實施發展規劃的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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