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治理醫藥購銷領域中商業賄賂行為,規范醫藥購銷秩序,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意見》和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開展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實施意見》、自治區衛生廳《關于開展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實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醫藥企業包括:在柳州市參與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招投標的醫藥企業,全市各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采購供應企業。
三、醫藥企業在醫藥購銷活動中,應公平競爭,合法經營,不得以各種名義進行商業賄賂,凡有以下行為的醫藥企業,將被列入“黑名單”:
(一)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經銷人員在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購銷活動中,以各種名義給予醫療衛生機構領導及有關工作人員財物或回扣的行為;
(二)在臨床診療活動中,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給予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財物或提成以促銷其產品的行為;
(三)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經銷人員在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招投標活動中,在帳外暗中以各種名義給予招投標中介機構或醫療衛生機構、個人回扣的行為;
(四)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經銷人員在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購銷活動中發生其它違法行為。
四、凡被列入“黑名單”的醫藥企業,取消其參加柳州市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兩年投標資格,全市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采購其產品。
五、建立行賄醫藥企業檔案。凡在醫藥購銷領域中查實醫藥企業向全市醫療衛生機構及工作人員行賄的,市衛生局均記錄在案,并通過新聞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各醫療衛生機構查實醫藥企業向本單位醫務人員或有關工作人員給予財物、回扣、提成的,及時報市衛生局備案。
六、本暫行規定由柳州市衛生局解釋。
七、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2006年6月2日
柳州市衛生局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