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省政府令第306號)
《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6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郭樹清
2016年11月30日
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加強和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居住管理、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適用本辦法。
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的居住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縣(市、區)居住3日以上的人員。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納入服務管理的流動人口范圍。
第四條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遵循公平對待、便捷服務、合理引導、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健全覆蓋流動人口的管理、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體系,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發放免收任何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管理、衛生計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等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健全完善流動人口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和充實流動人口協管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接受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的委托,協助做好流動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證受理、發放等服務管理工作,集中為流動人口提供勞動就業、社會保障、計劃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務。
第二章 居住管理
第八條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制度。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由公安派出所發放居住登記憑證。
流動人口在賓館、酒店、旅店等旅館業內住宿,在醫療機構住院就醫,在學校、培訓機構寄宿就讀以及在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宿、住院、入學或者救助登記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第九條 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一人一證,每年簽注一次。
第十條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后24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報告,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口,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第十三條 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自介紹成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條 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應當自流動人口入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在縣(市、區)內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居住證遺失、損壞的,流動人口應當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第十七條 流動人口申領、換領、補領居住證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
第十八條 流動人口離開居住地到其他縣(市、區)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等應當及時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注銷手續;流動人口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單位等辦理居住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時,經出示執法證件,有權查驗居住證,流動人口不得拒絕。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或者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時,經出示執法證件或者工作證件,可以要求流動人口出示居住證,流動人口應當予以配合。
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或者扣押居住證。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居住證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不得騙取、冒領、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為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婦女辦理居住登記時,應當核查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沒有婚育證明的,應當及時通報給居住地衛生計生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在核查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時,發現沒有辦理居住登記的,應當及時通報給公安機關。
第三章 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流動人口居住管理、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等納入居住登記制度,完善和擴大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推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二十四條 流動人口持居住證或者居住登記憑證,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
(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失業登記、就業信息查詢等服務;
(二)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三)國家規定的傳染病防治、兒童計劃免疫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四)國家規定的對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六)按照規定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的表彰和獎勵;
(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服務。
第二十五條 流動人口持居住證或者居住登記憑證,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
(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三)按照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六條 流動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其適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與常住戶口學生同等對待。
第二十七條 流動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常住戶口。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
第二十九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流出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護留守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服務機構和商業服務組織應當為居住證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立全省統一的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平臺,實現居住登記、計劃生育、勞動保障等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流動人口信息應當包括流動人口的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和現居住地址、服務處所、政治面貌、婚姻狀況、計劃生育、勞動就業、受教育狀況、社會保障等內容。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管理、衛生計生等部門和機構管理的流動人口信息,應當統一匯入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條 流動人口在申報居住登記時,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流動人口發現居住證記載的信息錯誤或者居住信息變動的,應當申請更正或者變更。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服務機構、商業服務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流動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查詢、使用流動人口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流動人口未申報居住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記、報告流動人口居住或者終止居住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用人單位未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或者與流動人口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未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物業服務企業未報告承租房屋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報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未報告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犯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居住證,是指流動人口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合法居住的證明和享受權益保障、公共服務的有效證件。
居住證式樣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有效身份證件,是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臨時居民身份證等。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6月5日發布的《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53號)同時廢止。
分送:省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省長、副省長,省政府特邀咨詢。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30日印發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孔令汝律師,男,漢族,云南邊昭輝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法學學士學位。 孔令汝律師2016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從事律師執業,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知識和辦案經驗,對案件有著自己獨到的領悟和見解,在辦案過程中,孔律師能夠直擊案件要點,精準把握,針對案件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方案,收集對應證據,使客戶對案情一目了然,有效地保障客戶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犯。 孔令汝律師執業以來辦案類型涉及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等訴訟業務,也參與協商處理多起工傷、工亡案件等非訴訟業務,孔律師的敬業精神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孔律師擅長于婚姻繼承、債權債務糾紛、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工傷賠償、勞動仲裁、房地產建設工程等相關訴訟及非訴訟法律事務。 孔律師始終奉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務宗旨,本著對法律的信仰和對客戶負責的態度,做到將客戶的事當做自己的事來辦理,全力維護每一位客戶的合法權利不受非法侵犯。 ? ? ?孔令汝律師作為年輕律師,其思維敏捷,自身定位準確,辦案技巧嫻熟,具有突出的親和力。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修正)
2017-11-04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2012-06-30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2007-03-16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于撤銷燃料工業部設立煤炭工業部、電力工業部、石油工業部、農產品采購部并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條文的決議
1970-01-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決定(1983)
1983-09-0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于三國國界交界點的協定》的決定
2000-04-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2004-04-0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
1983-02-02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辦法
1991-04-0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在河道、航道范圍內開采砂石、砂金適用法律問題的再次答復
1991-03-07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批準設立重慶直轄市的決定
1997-03-1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已修定]
1992-09-0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993-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08-3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10-27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
2003-03-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2004-08-28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2004-08-28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2014修訂)
2014-07-29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快遞暫行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8)
2018-09-18科學數據管理辦法
2018-04-02《食鹽專營辦法》修訂
2018-01-04博物館條例
2015-02-09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4-02-19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14年修訂)
2014-03-0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河北省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通知
2012-01-20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統計局關于加強和完善服務業統計工作意見的通知
1970-01-0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等部門關于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意見的通知
201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