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1995年7月13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號發布,根據2002年10月15日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陜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2月25日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主管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工商、審計、統計等行政部門予以指導和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業務。
第三條 有本省常住戶口、且符合法定勞動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本人有就業要求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無業殘疾人,為本辦法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
已安排就業的殘疾人,以及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不屬于本辦法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各單位),應按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福利性企業事業單位除外。
安排一名盲人和重度肢體殘疾人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第五條 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由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推薦,也可以自行向社會招聘。
第六條 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根據其殘疾程度,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殘疾人就業應參加和接受職業培訓,簽訂勞動合同。
第七條 各單位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將本單位上年度《陜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報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
第八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按差額人數每年以所在縣(市、區)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計算,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保障金的繳納數額由縣以上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核定。
第九條 各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當地地方稅務部門代收,上繳全省統一賬戶,其中80%返還設區市和縣(市、區),20%由省殘疾人聯合會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省殘疾人聯合會共同制定。
第十條 收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使用陜西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并加蓋省殘疾人聯合會印章。
第十一條 企業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經費或者收支結余中列支。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因經費困難,企業因政策性虧損等原因,確需緩繳或減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后,可以緩繳或減繳。
第十三條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逾期繳納的部分按日加收5‰滯納金。
無正當理由拒絕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納入勞動監察范圍,依法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于下列開支: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三)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和直接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作他用,其收支情況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制定。
第十六條 鼓勵經濟效益好的單位多安排殘疾人就業。對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批準后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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