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勵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2016〕95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增強全民創新意識,鼓勵發明創造,加快推進引領型知識產權強省建設,根據《江蘇省專利促進條例》、《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省的意見》(蘇發〔2015〕6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通知》(蘇政發〔2009〕1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獎勵在發明創造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發明人或者外觀設計專利設計人。
第三條 省專利發明人獎的推薦、評審和獎勵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專利發明人獎評審委員會,負責省專利發明人獎的評審工作,成員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省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承擔。
第五條 省專利發明人獎每2年評審1次,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10名,每人獎勵10萬元,獲獎人員不享受省部級先進工作者和勞動模范待遇。
第六條 申報省專利發明人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省常住居民,主要發明創造活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
(二)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事業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
(三)申報者是主要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專利數量多、質量高,專利實施后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對提高產品附加值、促進相關領域技術進步、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具有突出貢獻。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省專利發明人獎:
(一)已獲得過省專利發明人獎,且之后無新的符合第六條第三款中所述專利的;
(二)職務在副廳局級或者相當于副廳局級以上的干部。
第八條 申報省專利發明人獎采取推薦的方式。下列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推薦:
(一)各省轄市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知識產權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四)省級行業協會、學會。
單位或者個人在推薦時應當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人員,處級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內,并提供真實可靠的申報材料,提出具體的推薦意見,報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按國際專利分類號進行匯總分類。根據匯總分類情況,成立相應的專家評審組進行初評,初評結果報評審委員會。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初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審,提出省專利發明人獎擬獲獎人選,并在政府門戶網站或者省內其他主要媒體公示擬獲獎人選名單,公示期為15日。
第十一條 對擬獲獎人選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進行核實,提出處理建議報送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根據異議核實情況作出處理決定。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15日內將處理決定通知異議方、申報方和推薦方。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將省專利發明人獎擬獲獎人選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省專利發明人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四條 參與省專利發明人獎評審的相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情況,與申報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以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當手段謀取或者協助他人謀取省專利發明人獎,是評審委員會或者專家評審組成員的取消其評審資格;是推薦單位或者個人的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推薦資格;是獲獎者的由評審委員會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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