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市防雷安全管理規定
邢臺市人民政府令
(2014)第1號
《邢臺市防雷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3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孟祥偉
2014年1月18日
邢臺市防雷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河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河北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御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雷電災害防御(簡稱防雷),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等。
第三條 防雷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工協作。
第四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全市行政區域內的防雷工作,提高雷電災害監測、預報以及風險評估能力。
安監、公安、消防、發改、建設、規劃、工商等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共同做好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機構要將防雷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考核體系,同時加強農村雷電災害防御工作,指導農村新建學校、民居、大型畜禽養殖場所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提高農村雷電災害防御能力。
第五條 下列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及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游、游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六條 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建設項目應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一)城市橋梁、燃氣、軌道、供水、供熱等公用設施;
(二)輸電線路、變電站、發電廠等電力設施、電氣裝置;
(三)石油、化工、礦山等易燃易爆物資和劇毒物質生產車間與倉儲設施等爆炸危險環境;
(四)醫院、疾控中心、急救中心、中心血庫、學校、商場等工程;
(五)影劇院和體育館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建筑工程;
(六)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
(七)城市火車站與鐵路樞紐的主體工程;
(八)高速公路的高架橋、Ⅱ類以上機場;
(九)重點建設項目及高層建筑(建筑高度≥30米的建(構)筑物),建筑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
(十)其它應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建設項目。
第七條 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要求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具有雷電災害風險評估資質的專業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
第八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核準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請單位修改后重新申請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或未取得核準文件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九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
氣象主管機構接到申請后,應根據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核實。符合要求的,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驗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整改要求,申請單位整改后重新申請竣工驗收。未取得驗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縣級以上政府建設主管機構應將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納入建設項目檔案,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條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一條 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應出具檢測報告。檢測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真實可靠。
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所有人或受托人應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個人應主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投入使用的防雷產品應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要求。未經認證的防雷產品,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防雷工程施工的單位及個人,應具有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禁止無資質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禁止無資質或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施工。
第十六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情,并協助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和鑒定。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河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河北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本規定有效期五年,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2005年9月23日公布的《邢臺市防雷安全管理規定》(市政府令〔2005〕第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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