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1月17日陜西省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11年2月25日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企業(包括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資企業,鄉鎮企業,農村聯戶企業,私營企業和城鎮街道企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規定》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規定》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 各單位行政領導應負責在本單位宣傳和貫徹執行《規定》和本辦法,明確本單位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五條 各單位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及所從事職業的特點,通過技術改造、工藝改革、設備更新以及采取無害作業等措施,改善女職工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加強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和保健工作。
第六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和工作崗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滿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等理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七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依照原勞動部發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有痛經等特殊情況不能堅持正常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單位負責人批準,給假一天,工資照發。
第九條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正常勞動時間內,應安排一個小時的休息時間。
對懷孕和哺乳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
第十條 孕婦在勞動時間內按衛生部門的要求做產前檢查所用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一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產后假七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產前假不足十五天的,與產后假合并使用。產假期間的工資照發。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二胎的,產假與第一胎產假相同。
第十二條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證明,給予產假。懷孕不滿兩個月流產的,給予產假十五天;懷孕兩個月至四個月流產的,給予產假三十天;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產假四十二天。
對無生育指標或避孕失敗而懷孕的女職工,為達到計劃生育目的采取人工流產措施的,應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其夜班勞動;每班勞動時間內應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每班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嬰兒滿周歲后,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適當延長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可延長一至二個月。
第十四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女職工少的單位,可聯辦幼托設施。
第十五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對違反《規定》和本辦法,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女職工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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