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5號
《鄭州市龍湖水域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馬懿
二○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鄭州市龍湖水域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龍湖水域保護管理,促進水資源合理利用,發揮龍湖水域綜合生態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龍湖水域保護區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龍湖水域保護區,是指位于鄭東新區管轄區域內的龍湖、龍子湖、象湖、如意湖、蓮湖及相連的河、渠等龍湖水域和湖心島、環湖等有關區域。
龍湖水域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由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劃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三條 龍湖水域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科學利用、可持續發展、生態環境保護優先的原則,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龍湖水域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水務、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公安、交通(海事)、文化、體育、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做好龍湖水域保護管理工作,可以委托鄭東新區相關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鄭東新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龍湖水域保護規劃。
編制龍湖水域保護規劃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組織實施龍湖水域保護規劃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六條 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建設和維護龍湖水域保護區的公用碼頭、棧道、駁岸、閘壩、橋梁、環湖截污管網等公共基礎設施,設置和維護保護區標識、安全警示標牌、市容環境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污、損毀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七條 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龍湖水域保護區的園林綠化、景觀亮化和路面鋪裝等市政工程,改善和維護龍湖水域保護區生態環境。
第八條 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在龍湖水域保護區內設置全民健身器材、游覽導向標牌、無障礙設施、直飲水站(點)等配套設施,為社會公眾提供便利服務。
第九條 鄭東新區水務管理機構受委托,按照規定負責龍湖水域保護區的水工程管理和維護。
第十條 龍湖水域的調蓄灌溉和生態景觀用水納入本市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并會同鄭東新區水務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設置水質監測體系,建立水質預警機制,定期監測龍湖水域水質,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龍湖水域水質有異常變化的,鄭東新區環境保護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鄭東新區水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工程設計的防洪標準和技術要求,定期對龍湖水域進行清淤疏浚,保持行洪暢通。
第十三條 在龍湖水域保護區內進行的建設工程及經營活動,應當符合龍湖水域保護規劃。建設工程應當設計污水排放設施,其設施納入城市污水管網。
第十四條 在龍湖水域保護區內進行的建設工程及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有關部門在辦理審批時,應當書面征求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的意見。
第十五條 經批準在龍湖水域保護區內進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防護方案,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防止污染龍湖水域。
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狀。
第十六條 龍湖水域的船舶種類、數量和活動時間、區域,由鄭東新區水務管理機構會同海事管理機構根據龍湖水域實際承載能力和保護管理需要確定。
第十七條 進入龍湖水域的船舶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在規定的時間、區域內活動。
機動船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清潔能源,鼓勵使用電力、燃氣或者太陽能等動力源。
第十八條 龍湖水域的船舶應當配備安全救生器具和垃圾、污液專用收集箱。船舶垃圾、污液和其他污染物應當回收到岸,實行集中處理。
第十九條 在龍湖水域保護區內開展水上訓練、競賽、航模及其他大型游樂體育活動或者影視拍攝活動的,舉辦者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因舉辦活動造成龍湖水域保護區環境污染或者設施損壞的,舉辦者應當負責恢復原狀,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龍湖水域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水域、圍湖養殖;
(二)擅自修建排水、阻水、取水設施;
(三)擅自向龍湖水域投放水生物種;
(四)電魚、炸魚、毒魚或者網魚、垂釣;
(五)在龍湖水域游泳、洗澡;
(六)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動設施進入龍湖水域;
(七)攜帶犬只等寵物進入龍湖水域;
(八)擅自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九)傾倒、堆放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廢棄物,排放污染物;
(十)隨地吐痰、便溺、丟棄垃圾;
(十一)其他影響水體質量或者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龍湖水域保護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龍湖水域保護區及相鄰區域可能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水務、環境保護、公安、交通(海事)、城市管理等行政執法機構進行應急演練。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及其他突發事件的,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 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水務、環境保護、公安、交通(海事)、城市管理等行政執法機構,建立行政執法協調聯動機制,對龍湖水域保護管理中出現的重大、復雜行政執法事項,實施綜合執法。
第二十三條 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及相關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龍湖水域保護管理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渠道,及時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影響龍湖水域保護區水體質量或者損毀公共設施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二十四條 在龍湖水域保護管理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委托鄭東新區綜合執法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涂污、損毀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攜帶犬只等寵物進入龍湖水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占用龍湖水域、圍湖養殖或者擅自修建排水、阻水設施或者擅自向水域投放水生物種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鄭東新區水務管理機構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一)在龍湖水域網魚、垂釣;
(二)在龍湖水域游泳、洗澡;
(三)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動設施進入龍湖水域。
第二十九條 從事龍湖水域保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部門或者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履行管理制度造成水體污染的;
(二)未及時清淤疏浚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及時處理舉報投訴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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