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使用城鎮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城鎮土地包括各區(含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范圍內的土地和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建制鎮范圍內的土地。
對土地使用權糾紛未解決的,暫由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
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或實際占用面積超過土地使用證確認面積的,納稅人應據實申報,地方稅務部門核實計稅。
第四條 本市土地使用稅計稅等級劃分為七等(土地使用稅稅額等級范圍表附后)。
各等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為:
(一)一等25元;
(二)二等20元;
(三)三等15元;
(四)四等10元;
(五)五等5元;
(六)六等1.5元;
(七)七等1元。
第五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10年;
(七)個人所有的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用地;
(八)由國家財政部門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前款(一)(二)(三)項中,凡為生產、營業用地和其他非自用土地,不屬于免稅范圍。
第六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由地方稅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每年分兩期繳納,分別為5月和11月。
第八條 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九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第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向地方稅務部門提供與土地相關的權屬資料,具體辦法由地方稅務部門與土地管理部門商定。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辦法》(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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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鄭帥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本科文憑及法學學士學位,曾任重慶銘友律師事務所金融事務部負責人,現任重慶渝宏律師事務副主任律師。該律師曾在長城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江北區聚興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法律顧問,具備豐富的處理復雜、疑難案件的執業經驗,從事律師工作以來,先后為中信銀行重慶分行、重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分行、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華夏銀行重慶分行、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重慶辦事處、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重慶市江津區漢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重慶市兩江新區通盛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服務。執業期間,主辦、協辦各類重大疑難案件數百件,涉案金額累計10億余元,案件類型涉及金融借貸、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傷、刑事案件、公司法務等多個領域。同時并承辦過多項非訴訟法律服務項目。其中,作為主要負責人牽頭辦理中信銀行重慶分行、重慶銀行不良案件催收工作,并承接了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華夏銀行重慶分行、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市分行等多個不良貸款項目清收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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