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加強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征管暫行辦法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59號
現發布《撫順市加強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征管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代扣代繳
第三章 代扣代繳申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強化代扣代繳手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支付個人應稅所得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部隊、學校、駐撫機構等單位或者個人,均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三條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履行。
扣繳義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財務會計部門的負責人及辦稅人員,共同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負法律責任。
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接受地方稅務機關檢查,如實反映情況,積極配合,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五條 對故意刁難辦稅人員或阻撓其工作的,有關部門應配合地方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章 代扣代繳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三)勞務報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經國家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七條 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所得,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帳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支付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支付所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代扣稅款;無憑證的實物,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支付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支付個人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因納稅人數眾多,不便一一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同意,可不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但應通過一定形式告知納稅人已扣繳稅款。納稅人為持有完稅依據而向扣繳義務人索取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不得拒絕。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及時報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處理并暫時停止支付其應納稅所得,否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負擔。
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第三章 代扣代繳申報
第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應指定本單位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財務會計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為辦稅人員,由辦稅人員具體辦理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
扣繳義務人的有關領導要對代扣代繳工作提供便利,支持辦稅人員履行義務;確定的辦稅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將名單及時報告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二條 同一扣繳義務人的不同部門支付應納稅所得時,應報辦稅人員匯總。
第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將有支付個人現金行為的所屬單位(部門)名單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
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或本單位以外的個人所得,必須將支付個人所得資金流向按支付項目,由辦稅人員匯總,支付本單位以外的個人所得,同時填寫《個人所得稅資料轉移單》,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設立代扣代繳稅款帳簿。
第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應當在次月7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和包括每一納稅人姓名、單位、職務、收入、稅款等內容的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以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扣繳義務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申報。
第十七條 扣繳義務人應主動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領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和有關資料、申報表。
第十八條 每年1月1日至3月30日為上年應稅所得匯算期,扣繳義務人申報應稅所得不實、少報、瞞報稅款的,必須在匯算期內辦理補報手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稅款以及相應的滯納金或罰款。
第二十條 扣繳義務人同地方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款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地方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第二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稅款帳簿或保管代扣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在次月7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以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如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違反本辦法,或者有偷稅、抗稅行為的,依照《征管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劾U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但由地方稅務機關查出應扣未扣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
第二十五條 個人所得稅征收辦法(除國家規定的免征項目外),按《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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