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綜[2012]51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申請通信行業特有職業技能鑒定考試考務費立項并核定收費標準的函》(工信部財〔2012〕122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同意印發〈通信行業特有職業(工種)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試行)〉的函》(勞社廳函〔2007〕2號)的有關規定,同意工業和信息化部在組織通信行業特有職業(工種)技能鑒定考試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垂直管理的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向考生收取考試費(含考務費)。
二、上述考試考務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職業資格類考試收費標準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328號)規定執行。
三、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四、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收取的通信行業特有職業(工種)技能鑒定考試費收入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具體收入收繳辦法按照《財政部關于確認信息產業部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07〕113號)有關規定執行。上述考試費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4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43項“工業和信息產業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06目“考試考務費”。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或另立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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