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債券回購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同意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發布《中國銀行間市場債券回購交易主協議》(以下簡稱《主協議》),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市場參與者開展債券回購交易應當簽署《主協議》,并及時將簽署后的《主協議》及其補充協議向交易商協會備案。交易商協會應當在備案當日以書面形式將有關簽署信息告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告所稱債券回購交易是指市場參與者之間通過一對一方式達成的、基于固定收益類有價證券的回購交易,包括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
二、《主協議》簽署后達成的債券回購交易適用《主協議》;《主協議》簽署前達成的債券回購交易可由交易雙方協商約定繼續適用原簽署的主協議,或統一適用《主協議》。
三、為保證新舊主協議的平穩過渡,《主協議》發布之日后的12個月為實施《主協議》的過渡期。市場參與者應當在過渡期內盡快簽署《主協議》。
在過渡期內,未簽署《主協議》的市場參與者,仍可在原相關主協議下進行債券回購交易;已經簽署《主協議》的市場參與者之間的債券回購交易適用《主協議》。過渡期結束后,仍未簽署《主協議》的市場參與者,不得進行新的債券回購交易。
四、交易商協會應當以公告形式向市場參與者發布《主協議》并組織市場參與者簽署,同時做好《主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的備案服務工作。
五、交易商協會應當加強市場自律管理,組織《主協議》業務培訓,強化投資者教育,引導市場參與者建立健全債券回購交易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維護市場秩序和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六、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加強協調配合,根據本公告對業務系統進行相應升級改造,并對相關業務規則進行修訂,保障《主協議》實施前后債券回購交易、結算的安全平穩運行。
七、2000年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發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的公告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主協議>的通知》(銀發〔2004〕107號)在《主協議》簽署過渡期結束后廢止。
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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