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三章 申報
第四章 評審與立項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驗收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速水利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保證水利部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以下簡稱推廣計劃)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及水利部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推廣計劃”是一項促進水利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水利行業科技進步,為實現傳統水利向現代水利轉變服務的水利部重點科技計劃。
第三條 推廣計劃實施的項目分為重點項目和自由申請項目。
第四條 推廣計劃面向全國水利行業,鼓勵水利行業外的單位參加。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五條 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為推廣計劃主管部門,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以下簡稱推廣中心)受推廣計劃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推廣計劃的組織和實施。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流域機構科技主管部門為推廣計劃項目推薦單位,對所轄單位的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推薦。流域機構以外的其他水利部直屬單位可直接申報。水利行業外單位申報的項目由推廣中心審核推薦。
第七條 水利部多渠道籌集經費資助推廣計劃項目的實施。
第八條 推廣計劃項目的實施要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可采用技術推介、現場觀摩、科技培訓、科普宣傳、展覽展示以及建立新技術示范工程或示范園區等多種方式。
第九條 水利部從推廣計劃項目中優選部分成果,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
第三章 申報
第十條 推廣計劃主管部門每年發布推廣計劃項目申報公告。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按要求填寫《水利部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項目申報書》,經項目推薦單位審核后報推廣計劃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申請納入推廣計劃管理的自籌經費項目,按照自由申請項目類申報。
第十三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生產企業、應用部門等單位采用產、學、研相結合的方式聯合申報。推廣計劃項目的申報單位必須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四條 推廣計劃只資助完成水利科技成果登記手續的成果(水利科技成果登記程序詳見《水利科技成果登記辦法》)。
第四章 評審與立項
第十五條 推廣計劃項目的立項實行專家評審制。推廣中心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報推廣計劃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推廣計劃主管部門對評審意見審定后提出項目計劃,報部審定后下達。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推廣計劃項目經費的撥付和使用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財政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推廣計劃項目資金(含國撥資金、地方配套資金、單位自籌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推廣計劃主管部門會同財務管理部門在項目執行期間將對資金到位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推廣計劃項目執行期內,如因項目承擔單位承諾的配套資金不能按時到位而影響項目的實施,推廣計劃主管部門有權終止項目的執行,對國撥資金支持的項目追回已撥經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推廣計劃項目的實施實行合同管理制。
項目計劃下達后,由項目承擔單位與推廣計劃主管部門簽訂《水利部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項目合同書》。
第二十一條 推廣計劃主管部門不定期組織專家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推廣計劃項目承擔單位須于每年十月底前向推廣計劃主管部門報送《水利部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無特殊原因不送交報告或合同執行不力又無具體改進措施,以及資金使用不當等,可暫停撥款或中止合同,直至追回已撥經費。
第七章 驗收
第二十三條 推廣計劃項目執行結束后,應進行項目驗收。驗收工作應于合同規定的完成時間之后的三個月內進行。
第二十四條 推廣計劃項目的驗收工作應堅持嚴肅認真、全面系統、科學求實、簡單易行的原則,對項目實施情況做出公正準確的評價。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向推廣計劃主管部門提出推廣計劃項目驗收申請并報送《水利部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
第二十六條 推廣計劃主管部門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依據項目合同書對推廣計劃項目進行驗收。
第二十七條 驗收工作依靠專家進行。驗收小組成員由七名以上技術專家和管理人員組成。直接參加項目實施的人員不得參加驗收小組。
第二十八條 推廣計劃項目通過驗收后一個月內完成檔案歸檔。歸檔工作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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