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的精神,更好地落實《水利行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經征得勞動部同意,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實施范圍
(一)參加水利行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范圍包括:
1.部直屬企業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2.部直屬單位所辦的控股企業。
?。ǘ秾嵤┓桨浮穼嵤┖?,凡申請參加水利行業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應有完整的可行性報告和基金收繳、支付的預測及分析報告,報部審批后執行。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今后隨著職工工資收人的增長,逐步提高個人繳費的比例,減輕企業的負擔,一般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逐步達到職工本人工資總額的8%。已離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二)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財政部核定的計提比例,由單位以全體職工上年的工資總額(工資總額的構成及計算口徑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執行,下同)為計提基數,每月提取,按季結算(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1996年暫按工資總額的18%提?。?。
?。ㄈ┞毠€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1996年按職工個人工資總額的3%提?。┯蓡挝辉诎l放工資時,按月代扣。
(四)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水利行業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水利行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職工個人繳費基數。
?。ㄎ澹┞毠ぴ缕骄べY超過上年水利行業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上年水利行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職工個人繳費基數。
?。┞毠€人繳費基數應與單位繳費基數的計算口徑相一致。1999年開始,單位繳費要以全體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為計提基數。
?。ㄆ撸┞毠ね诵莺蟮拇鏊脚c在職時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多少密切相關,必須足額繳納。
三、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一)凡是參加水利行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職工,由單位社保機構或勞資部門按照職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其建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調動工作時,個人帳戶號碼不變,連續記載。退休后,按個人帳戶的儲存額領取退休金。
職工個人帳戶從1995年1月1日起建立。凡到1995年末個人繳費累計未繳滿個人年工資總額3%的,應補足到3%,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合同制職工,也從1995年建立個人帳戶,繳費年限從1995年算起。1996年1月1日到1998年底退休的職工計算其養老金一律使用“中人過渡”系數表N=3的第一列系數。
(二)個人帳戶記人辦法
職工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費按職工本人繳費基數的12%分兩部分記人:
1.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繳費基數的3%記人;
2.從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統籌費劃轉記人的部分,目前按個人繳費基數的9%劃人;
3.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養老基金記帳利率”計算利息。記帳利率由水利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每年公布一次,當年按1/2記帳利率記息(見例三)。
?。ㄈ秾嵤┓桨浮穼嵤┖?,新參加工作和調人的人員,從起薪之日起,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建立個人帳戶,繳費基數按當月工資計算,從第二年一月份起,按上年實際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繳費基數。
?。ㄋ模┓彩切聟⒓有袠I統籌的單位,原則上從單位和職工個人向行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日起,建立個人帳戶。
(五)參加水利行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單位要認真填寫職工個人帳戶,為確保個人帳戶數額的準確性,單位在每年年初與職工本人核對上一年度個人帳戶儲存額,并雙方簽字確認。
四、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計發辦法
?。ㄒ唬┓稀秾嵤┓桨浮芬幎?,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按以下辦法計發:
1.《實施方案》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
月基本養老金=退休時上年水利行業月平均工資×20%+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2.《實施方案》實施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
月基本養老金=退休時上年水利行業月平均工資×20%+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系數÷120(見例四)。
系數由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制定和公布。目前,暫按上海市“中人過渡”系數表(見附件二)執行。
(二)1998年底之前退休的職工,如果按新辦法計算養老金低于老辦法,可以按老辦法計算,并按每繳費一年加原養老金的1%計發;如果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金超過按老辦法計算的養老金的5%,超過部門不予計算(見例五)。
?。ㄈ?996年1月1日以前退休的人員,執行老辦法,并可以按照每年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增加退休金。
(四)《實施方案》實施后,為統計口徑的統一,以前離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退職金統計在基本養老金欄內,1993年前進入統籌項目的津補貼分別統計在生活補貼和價格補貼欄內,今后按正常調整機制調整的基本養老金統計在基本養老金欄內。退休人員死亡后,可享受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實施方案》實施以后退休的人員只有基本養老金和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進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其余一律不進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ㄎ澹┑竭_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人員,按個人帳戶儲存額的1.25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六)職工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去國外、境外定居的,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七)職工退休后死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余額一次性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的繼承人;職工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死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的繼承人。
(八)符合離休條件的人員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退休時可拿100%退休金的工人,按現行規定計發養老金,如果按現行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于按新辦法的,也可按新辦法計發。
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問題
?。ㄒ唬┞毠ぴ谒袠I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內調動工作,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ǘ┞毠た缟鲜龇秶{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問題,按勞動部勞部發[1996]78號文執行,即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基金轉移額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累計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之和)。不得從轉移額中扣管理費。
?。ㄈ┞毠なI,個人帳戶可予以保留,待再就業時可累計計算,不間斷記息。
六、加強基金管理
(一)依法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統籌,是國家保障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一項法律制度。各級基金管理機構必須依法管理基金,同時接受同級和上級勞動、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或審計。
(二)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及時存入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由當地中國工商銀行代為扣繳。具體按水利部、中國工商銀行《關于印發〈水利行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結算〉的通知》(水人教[1995]472號)辦理。
?。ㄈ┴撠燄B老保險統籌工作的專職、兼職人員,列人本單位編制,其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用于養老保險業務的管理費,實行預算管理,管理費主要用于養老保險業務有關的資料費、培訓費及購置必要的設備。管理費由財政部核批,直接對水利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的單位的管理費由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核定后提取。二級機構的管理費由一級機構統一預算。
(四)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報表,必須做到編報及時,數字真實,內容完整,帳表相符,正確反映養老保險費收支和結余狀況。各單位不得瞞報、漏報,擠占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七、逐步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ㄒ唬┗攫B老保險,是為了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改善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企業可以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并鼓勵職工個人建立儲蓄性養老保險,也可以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辦法。
?。ǘ└鶕趧硬縿诓堪l[1995]464號文件和《實施方案》精神,部對原補充養老保險辦法進行修改,將正式頒發。
?。ㄈ┢髽I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儲蓄性養老保險歸職工所有,并有法定的繼承權。
八、理順和健全水利行業社會保險管理體制
?。ㄒ唬┧袠I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實行行業集中統一管理下的分級管理體制。各流域機構和丹江口樞紐管理局要成立相應的社會保險機構,實行保險業務和基金的集中統一管理。
?。ǘ┎恐睂倨髽I和三門峽、陸水、潘家口樞紐管理局、機械局所屬三個企業,其養老保險統籌工作直接對部,基本養老保險費上繳與下撥,直接對水利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事業單位,暫按現行管理體制,根據財務狀況,采取包干補貼的辦法,待國家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頒發后,按事業單位改革方案辦理。
九、附則
?。ㄒ唬┍炯殑t自1996年1月1日起實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細則有抵觸的,按本細則執行。
?。ǘ┍炯殑t由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負責解釋。
?。ㄈ└鲉挝豢山Y合具體情況,制定必要措施并報部備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
2015-04-2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82)
1982-12-10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的決定
1998-12-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2000)
2000-08-25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2004)
2004-10-27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于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合作協定》的決定
2004-10-27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的決定
2006-04-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人員就職宣誓事宜的決定
1997-05-2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30條第31條的決定
1991-06-29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于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的決定
1987-04-1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3年修訂)
2013-12-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決定
1988-07-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決議
1970-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1970-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986-01-2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1990-04-0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09第二次修訂)
1999-08-3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2001-12-29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的表決辦法
2003-03-06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設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決定
2003-03-0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2006-04-29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019修正)
2019-04-2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修訂)
2019-04-03植物檢疫條例(2017修正)
2017-10-17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青島市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
1970-01-01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4-07-29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2013)
2013-08-0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201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