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廳(局),各地質勘查主管部門,各有關主管部門地質資料館藏機構:
為加強地質資料(包括地質成果資料、原本檔案資料和實物資料)的統一管理,按照《礦產資源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現就目前機構改革中地質資料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批準國土資源部“三定”方案規定的有關職能,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統一管理全國地質資料。各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各有關主管部門均須接受國土資源部對地質資料的統一管理。
二、地質資料管理屬于政府職能,在各省(區、市)政府機構改革以前,仍由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轄區內地質資料實行統一管理,負責地質成果資料的匯交管理,并對基層單位的地質資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三、各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要堅決執行現有法律、法規,加強地質成果資料的匯交管理,繼續督促有關單位匯交、補交地質資料。對拒不匯交地質資料的,要依法查處。
四、各省(區、市)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該由本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目前省級館藏機構無論如何設置,都必須接受所在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業務領導,凡有關地質資料管理的重要業務事項均須請示、報告并經其批準后才能施行。其他地質資料保管單位的地質資料管理業務工作,應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與指導。目前地質資料管理體制及館藏機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待本次省級政府機構改革時一并解決。
五、各省(區、市)已匯交的地質成果資料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不得分割、分散。準備分割的必須立即停止;已分割的,必須由所在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采取措施,妥善處理。
各地質資料管理、保管單位要按職責做好地質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確保地質資料不受損毀和散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帶走、留存、轉移和銷毀地質資料。對造成損毀、散失地質資料的,所在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查清情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六、各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改制、轉產、撤并等單位地質資料的監督管理,保證有必要的機構和管理人員,并按下述規定處置地質資料的歸屬:
(一)改制、轉產單位的地質資料暫由原單位保管,撤銷單位的地質資料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指定單位保管。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勘單位合并組成新單位的,各組成單位原保存的地質資料,可由新組建的單位保管。
(三)一個單位分解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指定單位負責保管。
(四)各地質資料保管單位處置地質資料,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無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地質資料的處置須報經所在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
七、各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以及有關地質勘查主管部門在接到本通知后兩個月內,按本通知精神對地質資料管理機構、管理現狀、地質資料歸屬處置情況、存在問題等進行全面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送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司。
以上要求由各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轉發有關基層單位;負責國家實行一級管理的特定礦種勘查的地勘單位,由其地質勘查主管部門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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