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廳(局),海南省環境資源廳、重慶市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辦公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及《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部已制定出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申請書、審批表及審批通知書格式,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依據附件一至八的格式印制有關表格及通知書,供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工作中使用。
附件1:審批通知書文號:( )探轉〔 〕號
探礦權轉讓申請書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
轉讓申請人:__________(印章)
受 讓 人:__________(印章)
填表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填表說明
1.本申請書一式四份,要求字跡清晰、工整。不收復印件。
2.“轉讓申請人”即探礦權人。轉讓申請人或受讓人為法人的,填法人名稱;為自然人的,填自然人名稱。
3.“項目名稱”即勘查許可證上登記的項目名稱。
4.“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填寫并蓋印章。
5.“經濟類型”是指國有、集體、私營、個體、聯營、股份制、外商投資、港澳臺投資經濟等。
6.“探礦權獲得時間及方式”指轉讓申請人獲得該探礦權的時間及方式。“方式”指從國家直接獲得、轉讓獲得及有償、無償等情況。
7.“探礦權轉讓原因和方式”中,“轉讓方式”可填出售、作價出資等。
8.“探礦權評估值”是指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結果。“評估機構名稱”是指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名稱。“評估機構資格證號”指由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機構管理機關頒發的資格證書上的資格證號碼。如為非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以上三項內容可不填寫。
9.如在勘查區內發現了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產資源,有關情況應在“勘查工作主要進展情況”欄中反映。
10.“探礦權價款繳納方式”可填一次性繳納、分期繳納、作價出資或其他方式。
11.“受讓目的”一欄,填寫“繼續勘查”或“申請采礦權進行采礦”。
12.申請人若無上級主管部門,“轉讓申請人上級主管部門意見”欄可不填寫。
二、轉讓申請所必須附具的材料
(一)轉讓申請人
1.勘查許可證復印件。
2.由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對轉讓申請人按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證明材料。
3.由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的探礦權屬無爭議的證明材料。
4.轉讓申請人和受讓人簽訂的探礦權轉讓合同。
5.礦產資源勘查情況報告。如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產資源,尚需附具有關證明材料。
6.評估報告和評估結果確認文件。若為非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可不附具。
7.申請轉讓的探礦權為再次轉讓的,應附具原轉讓審批文件復印件。
8.由有關部門出具的勘查資金來源證明。
(二)受讓人
以繼續勘查為目的的受讓人:
1.勘查單位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2.能滿足該項工作最低勘查投入的資信證明。
3.委托勘查的,應出具由探礦權受讓人與勘查單位簽訂的委托勘查合同。
以轉入采礦為目的的探礦權受讓人:
1.礦山企業法人證明復印件。
2.能滿足該項采礦投入的資信證明。
3.受讓人資質條件的其他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特別注明者外,均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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